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4〕45号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广西保险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五位一体、三调联动”一站式调处机制建设工作,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工作指引(2013-2014)》(桂保监发〔2013〕9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协会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将对照本工作指引,对各协会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 系 人:代洪军(法制处)
联系电话:0771-5520263 5553093(传真)
电子邮箱:
gx_fzc@circ.gov.cn
2014年7月3日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业参与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机制建设工作,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机制创新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3〕352号)和《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判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桂保监发〔2012〕1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 工作目标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辖内产险公司以行业整体名义,参与各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机制建设,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无缝对接,加强保险业与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程提供保险理赔咨询和调解服务,便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快速化解纠纷,提高纠纷调解率,降低诉讼率,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实惠。
二、 工作思路
按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重点推进”的思路,配合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地道路交通事故人伤案件发生量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以各城市城区为重点,成熟一个推动一个。
三、 做好组织参与工作
(一)因地制宜。各协会要在统计分析辖内各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伤案件发生量、诉讼案件量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参与情况,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调处机制建设。
1.以“驻点方式”进驻调处中心。对于人伤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协会可组织保险机构以行业整体名义,以“驻点方式”进驻调处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处工作。在驻点时间的安排上,可采取与人民法院等部门“同一时间进驻”的方式,便于工作的协作与配合。
2.以“电话预约”方式配合调处。对于人伤案件量少、人民法院等部门未驻点的地区,如县域或部分城区,协会可组织保险机构制作并发放保险调处人员通讯录、联系卡,通过“电话预约”方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处工作,即不安排人员驻点,通过电话约定调处时间及地点的方式服务一站式调处机制建设。协会应及时更新保险调处人员通讯录及联系卡,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
(二)重点推进。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贵港等诉讼案件量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与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共同选取1-2个案件量较大的县(市)、区调处中心重点推进,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三)探索模式。各协会可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参与调处机制建设的新模式,如引入保险公估机构开展第三方调解、以协会名义组成调解机构统一开展调解等。
四、 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一)各协会应组织保险机构充分利用一站式调处平台,每年通过举办座谈会、相互培训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综治部门、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保险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鼓励各协会从实际出发,适时与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会议纪要或文件,共同解决保险业参与一站式调处机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三)各协会应将“诉调对接工作”(即诉讼与调解对接)纳入保险业参与一站式调处工作一并推进,积极做好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理顺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确保诉讼案件在法院立案前先引导到调处中心或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相关要求详见《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判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桂保监发〔2012〕130号)。
(四)各协会应切实加强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设,符合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发挥行业调解在调处机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可引导当事人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调解协议书提交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 做好调处理赔统一标准推动工作
(一)各协会应根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统一部署,做好《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以下简称《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的执行推动工作。
(二)各协会应加强对《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的宣传,将《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的主要内容在调处中心张贴,并组织和督促当地保险机构向当事人及公安交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案件处理人员发放,积极宣传《调处理赔统一标准》。适时组织当地保险机构 “走出去”,为交警法院等部门提供培训。
六、 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一)各协会应根据参与调处工作模式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保险机构做好驻点考勤、调处台账记录和调处案件统计等工作,案件调处台账及统计表样式可参考附件1、2,各协会应按照附件3、4、5的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统计表。
(二)各协会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办人,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变动情况。
七、 做好宣传工作
各协会应加强与当地媒体的沟通交流,积极宣传保险业参与一站式调处机制建设取得的成效,及时通过媒体宣传报道行业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附件1
一站式调处中心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案件台账记录表(参考样式)
单位: 件、元
备注:1.本表记录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机构参与 “五位一体、三调联动”一站式调处中心各相关部门调处案件情况。
2.“参与调处的类型”栏填写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或人民调解。
3.“调处内容简况”栏简要填写涉案车牌号码、调处的焦点问题(如赔偿项目、主张金额等)。
4.“调解结果”栏填写调解成功、调解未成功、需继续调解等简要内容。
附件2 保险公司参与一站式调处调解案件和开展自主调解案件统计表(参考样式)
附件3
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情况汇总统计表
报送单位: 协会 单位:元、件
填表要求:1.本表内容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保险调处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4)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5)的汇总数据,填报时不能更改报表格式。以电子版(excel表格和PDF版)形式同时报送报表,其中PDF版需加盖本协会公章,报表发送至我局指定邮箱。
2.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
3.本表为汇总表,各协会可无需填写,系统自动汇总附件4和5的数据。
附件4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保险调处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协会 单位:元、件
填报要求:1.本表内容为当地保险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三调联动、五位一体”一站式保险调处情况,填报时不能更改报表格式。以电子版(excel表格和PDF版)形式同时报送报表,其中PDF版需加盖本协会公章,报表发送至我局指定电子邮箱。
2.表中“一站式调处点的设立数量”应填写本市所辖所有县(市)、市辖区内所设立的“五位一体”一站式调处点的数量,“涉案金额”指被保险人、事故受害人主张的金额,“结案金额”指调解成功达成一致的金额。
3.本统计表案件不包括各公司自行与被保险人、受害人和解以及行政、司法调解中不涉及保险调解的案件。
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
附件5
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协会 单位:元、件
填报要求:1.本表内容为各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情况,不包括保险业参与“三调联动、五位一体”一站式调处案件数量,也不包括各公司自行与保险消费者和解的案件数量,无调处案件请填0,仅填写无底纹空格部分。填报时不能更改报表格式。以电子版(excel表格和PDF版)形式同时报送报表,其中PDF版需加盖本协会公章,报表发送至我局指定邮箱。
2.“涉案金额”指被保险人、事故受害人主张的金额,“结案金额”指调解成功后达成一致的金额。
3.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