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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15:35:1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47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发布文号: 内公交明传〔2014〕176号
发布日期: 2014-07-05
实施日期: 2014-07-05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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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推动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的通知
内公交明传〔2014〕176号
各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2011年以来,公安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保监局、农牧业厅、地税局共同成立了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设立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了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畅通了筹集救助基金来源渠道,为我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区已经筹集到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专项基金。但从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看,由于救助基金使用流程繁琐不易操作,多部门未建立畅通的衔接沟通机制,一次性困难补助规定笼统不具体以及追偿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原因,导致救助基金未能在救助伤者,化解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据统计,2013年全区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共计285万元,仅占已筹集救助基金总额的1.4%;全区使用救助基金最多的地区为兴安盟,89.8万元;第二是巴彦淖尔市,65.12万元;第三是乌兰察布市,31.4万元;其它盟市均为30万元以下,最少的一个盟市仅为1.5万元。救助基金的使用量和筹集量形成巨大反差。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各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厅交管局与财政厅地方金融处领导多次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助周转金和深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试点工作,全面推动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选择一个工作认真负责,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能力强的大队(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报),作为申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助周转金和深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试点单位,报交管局审核。经审查合格的,交管局将商请财政部门下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助周转金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申报大队需要提交救助周转金专用帐户的设立单位(如设在交警大队、财政部门或其它单位)和使用基金的具体方案。方案包括使用救助基金的流程(以安全管理、方便群众为准,可以突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具体条件。
三、各地可以先申报试点大队名单,后续报具体工作方案。请各地于7月15日前申报试点大队,7月25日前续报方案材料,逾期未报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2014年7月5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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