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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2 01:19:0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155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09
实施日期: 2020-01-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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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落实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解决适用《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我区审判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通知》所称“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指的是2020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一审案件。
二、2020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后,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又重新起诉的,不适用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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