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9〕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6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942元、2354元和1765元。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三、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20年1月24日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并于2020年2月底前将附件《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连同基层表通过人社系统OA发电子邮件)。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秦婧楠,联系电话:0771-5846609、0771-5849036(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一张表看懂广西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项目 | | | | | |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 注意!伤残津贴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 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6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1.赵某,柳州市某单位3级伤残职工(未退休),2018年3月起每月在柳州市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2000元。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增加230元,金额调整为2230元。 2.钱某,河池市都安县某单位4级伤残职工(未退休),2018年9月起每月在都安县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130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增加230元后为1530元,因低于月伤残津贴最低标准168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月伤残津贴金额调整为1680元。 | |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42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35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65元。 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 | 1.孙某,北海市合浦县某单位职工,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018年11月起在合浦县社保局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2053元。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354元。 2.李某,南宁市某单位职工,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018年在南宁市社保局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数额为1800元。调整后,生活护理费为1765元,因低于原领取数额,从2019年1月1日起仍按照每月1800元的原标准领取。 | |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 | | 周某,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8年4月起在玉林市社保局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000元。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5元,领取数额为1055元。 | |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 注意!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退休时没有工伤保险基金补差待遇的,不在调整范围。 | | | 吴某,退休前在来宾市社保局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500元,2018年10月退休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为每月2000元,工伤保险基金每月补差500元.本次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增加80元,调整为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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