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9]190号
津高法[2019]190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全市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1135.6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976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2655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065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863元
五、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70452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100731元
七、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
合计 103931元
1.农、林、牧、渔业 76063元
2.采矿业 125897元
3.制造业 85953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0652元
5.建筑业 77905元
6.批发和零售业 8063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799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340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667元
10.金融业 155000元
11.房地产业 9061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73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848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039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5056元
16.教育 14270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4322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970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1321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査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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