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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 16:16:4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3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2003〕17号
发布日期: 2003-01-28
实施日期: 2003-01-28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s://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9235
失效日期: 200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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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交管〔2003〕17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发生事故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02]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必须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因此,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ΟΟ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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