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9-4-9 13:27:0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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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玉华、周军、钱志健
同意转载:
来源: 南京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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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指南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警察出庭作证
作者简介:
李玉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军,四级高级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教师师资库入库教师。
钱志健,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级教官。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警察出庭作证
侦查讯问程序是完全封闭的诉讼程序,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接受讯问时直接面对警察,并无第三方在场见证或者监督,但其作出的书面有罪供述将作为呈堂证据,用于证明其犯罪的事实。为确保被告人庭前供述的真实性,首先必须确保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完全出于自愿,并无外在压力。为确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程序作出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但从实务角度看,缺乏监督仍然是侦查讯问程序存在问题的根源,也是庭审中辩方质疑被告人有罪供述合法性的焦点之一。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往往推翻其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辩称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具体翻供理由之一为其在接受讯问时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因而违心作出了有罪供述。被告人在翻供的同时,往往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公诉机关无法通过同步讯问录像等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时,控辩双方往往会选择申请法庭通知讯问警察出庭,就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当庭作证。
案例
郭某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
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于2011年8月13日至16日间,在京华市以每克265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550克。袁某以贩卖为目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其中的200克,并为此支付给刘某某6万元毒资。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8月18日凌晨,在明知刘某某携带毒品的情况下,仍驾驶轿车从某省运送刘某某及其所携带的毒品。后杨某驾车行至京华市某区某店附近时被查获,并被当场起获甲基苯丙胺548.55克。人性全宗查被告人袁某在其住处藏匿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把。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袁某、杨某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罪面井京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袁某、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袁某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4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第128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警察出庭作证情况
被告人郭某某在会见其辩护律师时提出,其于2011年8月21日接受侦查人员的首次讯问时受到了威胁及诱供,其供述内容不属实。在庭前会议中,郭某某的辩护人据此认为,郭某某的该次供述属非法证据,申请法庭予以排除。在庭审中,郭某某向法庭详细陈述了其在2011年8月21日接受讯问时遭受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况法庭据此对郭某某在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是否系侦查人员合法取得产生疑问,并当庭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公诉人就郭某某该次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当庭出示相关证据。公诉人遂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侦查人员在2011年8月21日对郭某某的讯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在法庭组织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依法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且控辩双方分别发表了意见。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并描述了侦查人员以其亲属的安危相要挟,迫使其承认贩卖毒品的情况。但公诉人申请到庭的侦查人员当庭所作的没有要挟被告人的证言不够确切,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故法院将被告人郭某某在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予以排除。
警察出庭作证庭审实录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调查定罪部分的事实,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京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审判长:4名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的内容一致吗?
四被告人:一致。人发表意见。
审判长:各位辩护人,你们对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有什么意见吗?
郭某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在会见郭某某的过程中,了解到侦查人员在获取郭某某的有罪供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辩护人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下面将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杨某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某,你可以坐下。
审判长:请郭某某的辩护人详细说明情况。
郭某某的辩护人:2011年8月21日,郭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后在京华市某县某镇派出所,2名侦查人员对郭某某进行了恐吓、威胁,逼迫其承认犯罪事实。在离开派出所的车上,侦查人员当着郭某某的面讨论本案,多次提到毒品的数量、金额等情况,给郭某某以暗示,侦查人员多次诱供。辩护人完全有理由认为,侦查人员在获取郭某某供述的时候存在违法行为,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郭某某的辩护人,你是怎么知道的?
郭某某的辩护人:在会见郭某某的过程中,郭某某向我陈述的。
审判长:郭某某的辩护人,你申请法庭排除郭某某第几次口供?
郭某某的辩护人:郭某某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被威胁、恐吓对其后续的供述是有压力的,在此,辩护人申请法庭排除郭某某的第一次供述。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某,你的律师说的属实吗?
被告人郭某某:是。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某,你的辩护人申请本法庭排除你在侦查期间的第一次供述,你同意吗?
被告人郭某某:同意。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某,你确认在侦查期间接受讯问时,侦查人员对你采取了非法取证手段吗?
被告人郭某某:确认。
审判长:郭某某,你在侦查阶段的什么时间受到了非法讯问?
被告人郭某某:他们抓获我的时候,我认为他们不像人民警察,抓了我之后在派出所讯问我,我说根本没有参与。
审判长:在什么地点抓获你?
被告人郭某某:某镇。
审判长:什么时间?
被告人郭某某:8月21日。
审判长:用了什么方法威胁、恐吓你?
被告人郭某某:他们说京华市这边有人已经指认了我,还拿我们家孩子威胁我,意思是如果我不说,就见不到我的孩子了。
审判长:你听了这些话有什么感受?
被告人郭某某:害怕。
审判长: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的时候,对指控你的事实,你承认吗?
被告人郭某某:我不承认,我没有参与。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刘某某从你处购买550克甲基苯丙胺,对此指控事实,你不承认?
被告人郭某某:是。
审判长:郭某某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补充?
郭某某的辩护人:郭某某文化程度低,生活经验比较单一。其孩子在出生40天之后出过车祸,颅脑损伤,这是事实。他在某市的时候,侦查人员拍桌子、摔凳子的行为给郭某某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当时他的精神已经完全崩溃。
审判长:公诉人同意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吗?
公诉人:不同意。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针对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郭某某最初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采取威胁手段非法取得的说法,公诉人准备申请京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2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公诉人请法庭给予适当的保护措施,请审判长准许。
审判长:同意公诉人的申请,请法警放置遮挡屏,对证人采取不暴露外貌的保护措施。
(法警执行)
公诉人:请审判长传第一位侦查人员王警官出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警官到庭。
审判长:证人王警官,你在哪个单位工作?与本案有何关系?
证人王警官:我是京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侦查人员。
审判长:法庭中的被告人是你抓捕的吗?
证人王警官:是。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及第189条之规定,证人作证时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能向法庭保证如实作证吗?
证人王警官:能。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协助执行)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王警官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警官,今天法庭开庭审理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某某在京华市某县某镇派出所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现在公诉人针对取证合法性向你发问。你听清了吗?
证人王警官:听清了。
公诉人: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你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证人王警官:负责对郭某某的抓捕及讯问工作亦:人
公诉人:你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郭某某?
人王警官:2011年8月21日,在京华市某县某镇抓获某某。
公诉人:你能向法庭说明整个抓获过程吗?。
证人王警官:当时是在饭店抓获郭某某的,之后我们立即把带到了某镇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我们对他进行了简单的突审。开始他不说话,对很多问题都不回答,经过我们综合教育、举例,他就很平静地说明了整个案件过程。
公诉人:在某镇派出所由你主要审讯郭某某?
证人王警官:还有禁毒攴队的李警官。
公诉人:郭某某是在什么状态之下作出不利于本人的供述的?
证人王警官:被带到某镇派出所以后,郭某某非常紧张,后来经过言语上的教育,他是在很平静、自然的状态下供述的。
公诉人:你们向郭某某告知了您们的身份及其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了吗?
证人王警官:告知了。
公诉人:审讯过程中你是否对郭某某有过威胁?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参与审讯的其他人员对郭某某有言语威胁吗?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审讯之外是否还有威胁行为?
证人王警官:整个过程当中都没有。
公诉人:是否当着郭某某的面讨论过案情?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是否见过郭某某的家人?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请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郭某某的辩护人:证人王警官,我是郭某某的辩护人,有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证人王警官:我一定。
郭某某的辩护人:在京华市,你们对郭某某进行了几次讯问?
证人王警官:某镇派出所一次,禁毒支队一次,一共两次。
郭某某的辩护人:是否都有讯问笔录?
证人王警官:突审的时候没有,在禁毒支队审讯的时候有。
郭某某的辩护人:两次讯问中郭某某的供述是否一致?
证人王警官: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一致的。
郭某某的辩护人:是贩毒数量与金额,还是具体的犯罪时间与地点?
证人王警官:郭某某对这个事情不否认,也很清晰地说了贩卖毒品的事情经过,但具体到每个细节我记不清了。
郭某某的辩护人:郭某某在被带到某镇派出所的时候是一种么状态?
证人王警官:当时很紧张,后来很平静。
郭某某的辩护人:他从某镇派出所被带到京华市公安局时,上车之前是什么状态?
证人王警官:很自然。
郭某某的辩护人:在京华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时是什么状态?
证人王警官:很自然。
郭某某的辩护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郭某某是什么态度?证人王警官:很诚恳,回答问题很流利,非常配合。
郭某某的辩护人:郭某某识字吗?
证人王警官: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
郭某某的辩护人:笔录怎么签的字?
证人王警官:我们对他宣读,他确认之后签字的。
郭某某的辩护人:你如何证明当时给郭某某宣读的笔录和供述是一致的?
证人王警官:宣读的时候有很多警官在场。
郭某的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证人王警官,我有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证人王警官:好的。
审判长:侦查人员在某镇派出所对郭某某讯问时,是否有讯问证人笔录?王警官:没有,因为当时是突审。
审判长:是否有讯问录像?
证人王警官:当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录像,但是后来断电了。
审判长:也就是说这次的讯问没有笔录,有录像,可是不完整?
证人王警官:是的。
证人王警官:有的。
审判长:有讯问录像吗?
证人王警官: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王警官退庭,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审判长传第二位侦查人员李警官出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李警官到庭。
(法警执行)
审判长:证人李警官,你在哪个单位工作?与本案有何关系?
证人李警官:我是京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侦查人员。
审判长:你也参与了抓捕郭某某的工作?
正人李警官:是。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及189条之规定,证人作证时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能向法庭保证如实作证吗?
证人李警官:能。
审判长:请你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协助执行)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李警官发问。
公诉人:证人李警官,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某某在某县某镇派出所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现在法庭就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你听清了吗?:
证人李警官:听清了。
公诉人:你认识法庭中的被告人吗?
证人李警官:认识,他叫郭某某。
公诉人:你为什么认识他?
证人李警官:2011年8月,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我参与了审讯。
公诉人:你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郭某某?
证人李警官:2011年8月21日,我们在京华市某县某镇将郭某某抓获。
公诉人:什么时间回京华市的?
证人李警官:8月23日下午。
公诉人:主要由谁审讯?
证人李警官:我和王警官。抓获当天晚上7点多在某镇派出所突审的。
公诉人:郭某某是否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证人李警官:是。
公诉人:交代的状态是否自然?
证人李警官:自然。
公诉人:你陈述一下详细经过。
证人李警官:开始讯问时他基本不回答问题,后来我们对他进行教育,他考虑了一会儿,供认了犯罪事实。
公诉人:制作讯问笔录了吗?
证人李警官:没有,因为我们这次主要对他进行突审,核实真实身份,确认没有抓错人,对简单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郭某某也承认了。审讯刚刚开始的时候,派出所停电了,我们决定连夜将郭某某带到京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进行审讯的。
公诉人:在京华市公安局交代了吗?,
证人李警官:交代了,也制作笔录了。
公诉人:你是否对郭某某进行过威胁、恐吓?
证人李警官:没有。
公诉人:其他参与审讯的人对郭某是否有成胁行为?
证人李警官: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请郭某某的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郭某某的辩护人:证人李警官,你们在抓捕郭某某之前是否对他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进行过调查?
证人李警官:在网上调查过他本人信息,家庭信息不清楚。
郭某某的辩护人:他的自然信息显示是已婚还是未婚?
证人李警官:印象不深了。
郭某某的辩护人:郭某某在被你们初次带到某镇派出所的时候是什么状态?
证人李警官:感觉当时有点压力,在审讯开始的时侯交代问题比较自然。
郭某某的辩护人:在被带到京华市公安局的车上时是什么状态?
证人李警官:很平静。
郭某某的辩护人:在京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制作笔录时是什么状态?
证人李警官:自然、平静。
郭某某的辩护人:你们在京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郭某某审时有同步的录像吗?
证人李警官:没有。
郭某某的辩护人:郭某某对讯问笔录怎么签的字?
证人李警官:他说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我们对他进行宣读,他确认之后签字。
郭某某的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某,你的辩护人向证人的发问,你同意吗?
被告人郭某某:我同意。
审判长:你对证人是否有发问?
被告人郭某某:没有发问。王警官当时拿我家闺女照片威胁我,他说京华市这边有好几个人指认我参与了这起贩毒案件。
审判长:李警官当时在场吗?
被告人郭某某:在场。
审判长:你还有其他意见吗?
被告人郭某某:当时的警察没有穿制服,穿的是便服。
审判长:你还有其他问题吗?
郭某某:没有。
审判长:证人李警官,我有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证人李警官:一定
审判长:在某镇派出所,你们讯问事某装时,有讯问笔录吗?
证人李警官:确实没有,只有一段录像。
审判长:在京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你们有讯问笔录,但没有录像,是吗?
证人李警官:是的。
审判长:谢谢李警官的出庭作证,现在请证人李警官退庭
(法警执行)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请法警撤去遮挡屏
(法警执行)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被告人郭某某在2011年8月21日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发表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刚才申请法庭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2名侦查人员向法庭详细地陈述了他们抓捕、审讯郭某某的过程。破案报告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当时是由京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牵头,其他各个部门一起联合侦破,涉及若干个工作组,李警官和王警官是一个工作组。郭某某当时是在完全自然的状态下作出不利于本人的供述的,侦查人员没有言语、行为上的威胁,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请合议庭考虑不予采纳。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某,对于刚才公诉人所发表的意见,你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郭某某:他们当时确实威胁了我。
审判长:具体说了什么?
被告人郭某某:他们说想见孩子的话就得好好说,因为我的孩在出生40天时出车祸差一点死去。他们还说京华市这边有好几人证明我参与了这起犯罪。他们去抓我的时候我知道,但是我没有跑,因为我没有犯什么事。我不认识字,审讯完,他们也没有给我宣读笔录。
审判长:下面由郭某某的辨护人发表意见。
郭某某的辩护人:证人的当庭证言我认为不足以采信,但恰恰可以说明:第一,侦查人员抓捕郭某某之前对他的身份情况是了解的,知道他家中有一个5岁的女儿,拿他女儿的安全威胁他,这不需要怀疑。第二,说到郭某某的状态,2名证人都提到了郭某某被抓到派出所的时候精神紧张,但离开的时候却很平静,我认为证人存在虚假陈述,证言不足以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意见?
公诉人:坚持刚才的意见。
审判长:下面休庭5分钟,将被告人郭某某带出法庭。合议庭将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及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进行讨论,对郭某某在201年8月21日的供述是否系合法取得进行评议,5分钟后再次开庭。(敲法槌)
(合议庭退庭,进入评议室评议)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将被告人郭某某带入法庭。
(法警执行)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某,你可以坐下。
审判长: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郭某某在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系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可能性。合议庭决定: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不得当庭宣读被告人郭某某在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其他供可以宣读。
审判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毕。
警察点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不仅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且对于日常从事侦查取证工作的民警来说也是保护。从郭某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来看,其致命的弱点在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缺失。这一点导致了审判人员对笔录真实性产生怀疑,同时民警取证的随意性加深了怀疑。单从辩护人最后发表的意见来看,其逻辑并非无懈可击。办案民警事先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孩子的情况,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民警一定会利用这一点去威胁犯罪嫌疑人作虚假的供述。但是,律师的这种猜测也确实引出了当庭其他人对这一情况存在可能的怀疑。本案中,民警在抓获犯罪嫌人之后,两次审讯犯罪嫌疑夫,一次未作笔录,有笔录的那次讯问又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让人如何相信这次的侦查取证工作是合法完成的?此时,面对律师当庭提出的疑问,民警在缺乏有力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单纯地进行否定性的作答,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本案中,民警与公诉人的配合也有所欠缺。在庭审中,民警对自己执法行为的阐述完全依赖于律师、公诉人、审判人员的提问。律师的提问往往有选择性地避开了能够体现民警规范执法的问题,而直击存在问题的薄弱环节,从而使存在的问题被放大,民警取证的可信度被降到最低。民警在出庭前应当将自己希望阐述的事实与公诉人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诉人的提问来陈述事实,主动解释容易被人误解、引起歧义的合法履职行为,从而避免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圈套式提问,在庭上变被动为主动。
对于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所承担的职责,《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进行规定。同时,条文也对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情况进行了预见,并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比如,双人办案模式、见证人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等,既可避免犯罪嫌疑人权益遭到侵犯,同时又是对取证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的最有力的证明。对于法律的规范和限制,民警应当正确地理解并充分地利用,在用以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应有意识地将其作为自身的保护,主动防范执法风险。
律师点评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到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是指不能用非法获取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活动之外,以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非法证据由于常常与侵犯人权、冤假错案等紧密相连,所以被认为是目前最为严重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顽疾。正因如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结合以往相关司法解释,特别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定了若干条款。但是,由于制定法律、司法解释的时间、背景等诸多因素的不同,什么是非法证据、什么情况下可能引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非法证据等诸多本应该清晰完整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不仅不利于侦查人员全面理解、掌握法律规定,依法办案,也不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审查、认定非法证据。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总结、梳理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各种情况,不论是对侦查人员还是对公诉方、审判者,都会有所启发。
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会针对以下情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
(1)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言词证据;
(2)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作出的供述或其他人作出的证言;
(3)未提供语言翻译取得的供述、证言;
(4)限制、剥夺辩护权期间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5)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篇第六章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期间取得的言词证据;
(6)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没有将被拘留人及时送看守所期间取得的言词证据;
(7)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没有将被逮捕人及时送看守所期间取得的言词证据;
(8)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交看守所后,又在看守所对其讯问产生的言词证据;
(9)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违法使用传唤拘传措施期间取得的言词证据;
(10)没有或不能提供与讯问、询问同步的不间断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原件、无法当庭启封质证的言词证据;
(11)没有或不能提供进出看守所的原始收押记录、原始健康检查记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供述;
(12)没有或不能提供在押期间就医、治疗原始病历资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供述;
(13)没有同意辩护律师鉴定伤情的申请或经鉴定伤情确属羁押期间形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供述;
(14)辩护律师申请通知讯问、询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未被批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供述或该证人的全部证言;
(15)辩护律师申请要求同监室人员出庭作证未被批准的被告人的全部证言
(16)非法言词证据之后的内容雷同的言词证据
(17)仅有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出具的合法性说明或其他解释的言词证据;
(18)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人民检察院没有对辩护人提出的线索、材料、证据开展质证、辩论的言词证据;
(19)询问、讯问、审判时,没有适合的成年人在场的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
(20)违反《宪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搜查、扣押的证据;
(21)违反《宪法》第39条的规定侵入公民住宅取得的证据;
(22)违反《宪法》第40条的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取得的证据;
(23)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末附有助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物证、书证;
(24)仅有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出具的合法性说明或其他解释证、书证;
(25)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人民检察院没有对辩护人提出的线索、材料、证据开展质证、辩论的物证、书证;
(26)其他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
法官点评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只有在通过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公诉人才会申请法庭通知警察出庭,或者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有关警察出庭说明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出庭警察的身份为证人。实践中,有些警察认为自己出庭的目的是指控犯罪,因而可以和辩护人辩论,并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事实上,这种观点并不正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置的宗旨是查明侦查讯问程序是否合法,而出庭警察的证言只是公诉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之一。因此,出庭警察的身份应该是证人,其出庭作证的目的是协助公诉人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最终帮助法庭查明侦查讯问程序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确定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应当予以排除,这是每一个出庭警察都应始终牢记的基本原则。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出庭警察不宜简单直接地否认存在非法取正情形。《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而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的证明标准为“确认”或者“不能排除”,“确认”的标准可以理解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不能排除的标准可以理解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合法取证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向法庭陈述了侦查人员涉非法取证的线索与证据材料,在“成功”地使合议庭产生疑问后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转移到控方。
在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向法庭详细描述了侦查人员以其亲属的安危相要挟,迫使其承认贩卖毒品的情况,而侦查人员出庭后无论是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还是接受法庭的询问,均只是对郭某某的陈述予以简单地否定,不承认存在要挟、胁迫等非法讯问手段的情形,而不能提出有实质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事实上,出庭侦查人员与被告人就取证是否合法“各执一词”,在证明力上处于“50%对50%”的状态。法庭经合议认为,控方的证明未能达到基本的证明标准,虽然2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其当庭所作的没有要挟被告人的证言不够确切,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故法庭最终决定排除郭某某在2011年8月21日所作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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