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1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公开)
2018 年 1 月 17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 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 钦州市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 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1680
16
二类
1450
14
三类
1300
12.5
各县、县级市、自治县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19 日印发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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