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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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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