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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三人侵权致伤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函〔2010〕32号 2010年06月30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工伤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劳动者有选择优先赔偿渠道的权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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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31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三人侵权致伤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函〔2010〕32号 2010年06月30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sign_1]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工伤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劳动者有选择优先赔偿渠道的权力。[/sign_1]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