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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8 16:43:47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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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广西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规则总结
经过对涉及交通事故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标本案例的梳理,结合本文上述各个维度的研究、统计、分析,交法顾总结广西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如下:
(一)无责任不赔偿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评定构成伤残的法院一般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受害人全部责任而侵权人没收责任的,一般不予赔偿。
(二)无计算公式可循
我国部分省份对交通事故致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类似于“赔偿基数×伤残赔偿指数×民事责任比例”比较明确的公式,但广西相关法院文件及所有标本案例中均无明确的计算公式或方法,法院主要结合以下四个因素来酌定抚慰金数额:
1.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审判惯例先确定3~5万的最高限额;
2.        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数额一般与伤残严重程度成正比;
3.        考虑侵权人的事故责任(过错程度)来酌定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比例;
4.        考虑侵权手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案件的抚慰金数额较高,机动车之间的抚慰金数额相对较低。
注: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与法院认定的“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详见交法顾《广西交通事故审判大数据分析之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
(三)常用自由裁量权
审判实践中,五大法定因素(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侵权后果、赔偿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是抚慰金数额的主要酌定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绝对性的机械套用,交法顾的大数据统计分析表明,相当一部分案例的审判法官在充分查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后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主张数额调低不调高
民事审判适用 “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一般会酌情降低,但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数额得较低,法院依法不能主动提高。交法顾分析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例中当事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较低的主张,而法院基于对方当事人的反驳以及审判惯例往往酌情又再次酌情调低,最终导致很低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当事人/律师应当予以注意。
(五)注意双重过错评价
有的法院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已经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但之后又将抚慰金纳入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乘以责任比例得出最终赔偿数额,实际上是对赔偿进行了双重过错评价,当事人/律师应当予以注意。
(六)最高限额3~5万,但有突破
由于广西是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省份,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偏低,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部分欠发达的市县甚至不超过3万元,但在特殊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有突破5万的案例。
注:广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突破5万的问题,详见交法顾《广西交通事故审判大数据分析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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