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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讲话精神的通知 (2007年8月25日 津高法〔2007〕196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6年5月23日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结合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被告人赔付能力和案件具体情况,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如果经查被告人确无赔付能力,则不宜作出实际根本无执行可能的判决,而应当仅就丧葬费等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以确保“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姜兴长副院长在2006年11月8日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审理附带民事赔偿的指导原则: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在2007年4月25日的“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许多法院以此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确定的赔偿数额往往与被告人的实际赔付能力十分悬殊,既给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工作带来严重困难,也造成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的赔偿成为空判;当前,要按照肖扬院长和姜兴长副院长的讲话精神,最大限度第地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必须作出判决时,必须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不能不切实际地作出空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望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上述讲话精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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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讲话精神的通知
(2007年8月25日 津高法〔2007〕196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6年5月23日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结合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被告人赔付能力和案件具体情况,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如果经查被告人确无赔付能力,则不宜作出实际根本无执行可能的判决,而应当仅就丧葬费等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以确保“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姜兴长副院长在2006年11月8日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审理附带民事赔偿的指导原则: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在2007年4月25日的“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许多法院以此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确定的赔偿数额往往与被告人的实际赔付能力十分悬殊,既给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工作带来严重困难,也造成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的赔偿成为空判;当前,要按照肖扬院长和姜兴长副院长的讲话精神,最大限度第地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必须作出判决时,必须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不能不切实际地作出空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望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上述讲话精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