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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17:10:5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6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甘高法〔2005〕31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5-12-2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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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 承担责任的答复
(2005年12月27日 甘高法〔2005〕311号)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 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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