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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10:30:3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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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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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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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招了:某法院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
本文转载自泗洪法院
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第三条第五项又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中基本上无人主动缴纳税费,现在有税务局终于放大招了:
9月14日下午,泗县法院、泗县地税局民间借贷个税征收联合管控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在该院执行指挥中心举行。该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凡2017年9月15日以后在泗县法院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该院分管执行副院长戚庆光、县地税局副局长刘晓在合作备忘录上签字。
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逐年递增,2017年预计将占到总执行案件的70%。民间借贷一般暗箱操作,且高利贷居多,利润大,数字大,又脱离国家监管,极具隐蔽性,由此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为加强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管控,泗县法院牵头县地税局,决定在法院执行给付阶段协助征收民间借贷个税。

9月12日下午,院局双方召开民间借贷个税征收工作座谈会,就法院协助个税征收的法律依据、扣缴方式及衔接程序进行深入详细的探讨磋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县政府关于综合治税的有关规定,9月14日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自此法院将与地税局对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进行联合管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第三条第五款,凡在该院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具体操作方法为:该院在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将通知当事人先行到地税主管机关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事人凭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对不配合缴纳个税的,该院将代扣代缴。
泗县地税局对该院此举给予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将开辟快速缴税绿色窗口,对法院转接的个税征收优先处理。法院和地税局的联合管控,对规范县域民间借贷行为,整治借贷市场,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具有重要的助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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