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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高院印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的内容,并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今后人身损害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按照当事人的职业和住所区分农民和城镇人口确定赔偿数额。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城镇住所居住或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二、农民、城镇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即无固定收入者),按上年度山东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按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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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高院印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的内容,并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今后人身损害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按照当事人的职业和住所区分农民和城镇人口确定赔偿数额。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城镇住所居住或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二、农民、城镇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按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即无固定收入者),按上年度山东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按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