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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17:38:14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17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2013〕79号
发布日期: 2013-06-04
实施日期: 2013-06-04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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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法研〔2013〕7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此复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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