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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9 10:36:2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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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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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头条、法治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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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公司法》通俗版解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018最新版)
作者:潘成祥
转自:公司法匠人
来源:今日头条、法治讲坛
导读
今天的话题,适合已经设立或打算设立公司的股东、以及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然,也适合对《公司法》感兴趣的个体业主。那么,《公司法》到底讲些什么呢?总的来说,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生、成长和死亡的一系列问题。
作为普法类文章,笔者一再强调通俗易懂,坚决抵制罗列法条讲一些假大空。我们来看,学习《公司法》需要弄明白哪些问题。
一、股东和公司的关系
公司是法人,而且是独立的法人。什么叫法人?就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在法律上把公司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但公司毕竟只是个盈利组织,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何去组织生产?如何去对外经营?于是,就需要一个法定代表人来代表公司实施这些法律行为。有人牛B哄哄说:我是法人!这话不对,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确实能代表公司,但你是你,公司是公司,公司才是法律上拟制的人,而你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
独立的法人?独立于谁?主要强调独立于股东。公司成立并对外经营是需要资本的,公司成立初期的运营资本从哪里来?几个人把自己的钱交到公司账户上,或者把设备和房产等财产交给公司,这是你的投资行为。于是,这些钱和设备就不再跟你姓了,属于公司的财产啦!因此我们说: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人格。但你的钱和设备也不能白给啊!你投资后就获得了该公司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了。他日,公司对外经营挣钱了,你是股东就可以分红了;亏了,破产了,只能怨你自己投资眼光不准,最多也就是你投资的钱全部打水漂了,原则上不会牵涉到你的其他财产,更不会牵涉到你的老婆孩子。有限公司制度能够让你放心去投资生产,最大限度刺激市场经济的繁荣。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有限公司制度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
现实中,有些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搞不清自己跟公司的关系,反正就认为:我是法定代表人,我是股东,公司就是我,我就是公司。这样就会导致很多滑稽和头疼的问题:签合同是公司对公司,对账、结算和付款却是个人对个人。举个例子:甲公司买乙公司的货,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先付款再送货,甲公司把货款转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上,乙公司迟迟不发货,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发货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的律师说:约定的付款日期早过了,我公司账户上没有收到一毛钱货款,发什么货啊?是你公司违约,应当赔偿我公司损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说:那我货款早就打到你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的个人账户上了啊!乙公司的律师说:那是你们个人之间的事情,反正我公司账户上没收到货款。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当场吐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28周岁。
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针对股东个人来讲的,我向公司投资100万,成为股东了,拥有公司10%的股权,我只用这100万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的意思。他日,如公司亏损了,欠银行或其他厂商1000万,公司账户上没钱支付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来找我股东个人,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后面会讲的。
如果公司因生产经营对外欠债了,公司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而不是有限责任。比如,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或者向其他公司购买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卖不出去了,钱还不上了,货款无力支付了,那公司只能做破产清算,把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食堂里的锅碗瓢盆都给银行,公司死了,算啦!还不够还的话,那银行只能将这个债权做坏账处理了。当然,银行也不傻,没有抵押,也不会轻易借钱给公司的。你明知道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固定资产且经营不善,还把原材料赊给这家公司,还帮这个公司建钢构大棚,现在货款或工程款收不回来,你只能申请该公司破产,把公司食堂里的锅碗瓢盆拿回家,以此来弥补一些损失。你找他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人家不会搭理你,因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嘛!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我来说个笑话。有限公司就是几个股东受精后生的儿子,儿子以自己的名义出去挣钱,到年底把挣到的钱交给几个父母分一分,孝敬老人。当然,有些不争气的儿子可能会闯祸,一毛钱没挣到,还欠外一屁股债。这时,几个父母会对债权人说:那不是我们欠你的钱,你来找我们没有法律依据啊!这个不争气的儿子就归你啦!你让法院把它大卸八块吧!
三、出资的实缴和认缴制度
2014年3月1日之前,如果你们想设立公司,法律上是有最低资本的限制,必须出资多少钱才可以设立,而且成立时就必须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或者把设备或房产实际交给公司,再由会计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才能拿营业执照成立公司,这就是实缴资本制。公司账户上有了本钱,就有独立的人格,经营几年,可能还赚了点钱,那我跟这家公司做生意,心理就感觉踏实。当然,很多人都是找人垫付股本,待公司成立后,再抽逃出来还给垫付的人,试图空手套白狼。这样做的话,股东是无法享受有限责任待遇的。
现在不同啦!如果你要成立一般性的公司,注册资本是一元呢?还是一个亿呢?你们股东自己决定。是今年缴呢?还是十年之后再缴呢?也由股东自己决定。几个股东只要报一个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比例,讲个期限、吹个牛就可以了,也不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了,由股东们在章程中写明注册资本和缴纳期限,公司就可以成立了!这就叫认缴资本制。对股东来说,吹牛也是有风险的。他日,公司欠债还不了,当初成立公司时,你答应缴两个亿股本,不管期限到没到,反正你承诺的股本没缴齐,人家债权人不仅仅告公司,连你股东也一起告了,谁让你吹牛呢?所以说,你们跟公司做生意要擦亮眼睛,不要看公司注册资本是几个亿,你就放心大胆跟这个公司做生意。实际上,这个公司可能就是租个房子,买几个桌子而已,公司净资产还不如街头卖早点的,你跟他签订买卖合同,把几百万的货物赊给这个公司,能不出问题吗?如果你听说,一个街头早点摊要收购一家注册资本五个亿的“大企业”,你千万不要感到惊讶!正常!我说这话,没有冲击你的心理底线吧?
四、什么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前文已经说过,正常情况下,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我就以出资的那部分钱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出资不到位,就是前面说的“认缴两个亿却一毛钱都没出”的情况;比如虚假出资,你买通评估机构,把一台价值10万元的设备评估成100万去投资,交给公司获得股权,一旦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偿还,债权人会将公司和股东一起告的,评估机构也脱不了关系;比如抽逃出资,你作为股东是要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可是你把股本交个公司后,又造假合同、假利润分红或关联交易把交给公司的股本给抽逃出来还给股东了,实际上就是没有出资嘛!一旦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偿还,债权人会将公司和股东一起告的,其他协助抽逃的董事和财务也脱不了关系;比如人格混同,也就是公司没有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去做账,自己家买个家具也算到公司头上,导致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财产不分,人格上混为一谈,这种情况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违法经营的情况,都会让违法的股东吃不了兜着走,在此不一一举例了。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稍具规模的或者说股东比较多的公司都有三个主要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就是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公司股东在一起开会,针对公司的投资计划、修改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地位高高在上,相当于全国人大。董事会就是负责公司实际经营并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就相当于国务院;国务院要选总理,那董事会就要选个董事长,一般董事长都是法定代表人。没有入选董事会的股东就可以回家抱孩子了,做甩手掌柜,坐等年底分红,但公司是不会给甩手掌柜发工资的。入选董事会的股东要参与实际经营,天天在公司里忙活,除了年底分红,公司要给他们发工资的,纳入公司的经营成本。有人说,我作为股东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我这心理不踏实啊!我只能说你OUT了,你不放心就查账呗!现代公司企业讲究的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实际分离。监事会嘛!就是专门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机构,相当于中纪委。目的是防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比如,把公司产品低于成本价卖给自己的亲戚),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来查个账什么的;特殊情况下,监事会还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充当诉讼代表人。总结一下,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任命,两者不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各部门主管和班组长由总经理任命。
前面讲一大堆,可能你认为不切合实际,属于假大空。我的目的就是让大家参照并效仿大公司的正规管理模式,搞清楚他们是怎么做的?大公司一般都是严格参照《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去做的。我们讲《公司法》是一个示范法,很多规定都是示范给大家看的,你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去修正《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如何草拟才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你可能又要麻烦律师。现实中,很多小公司都是夫妻公司或兄弟公司,组织机构很简单,老公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老婆是监事,七大姑八大姨都是公司主管,公司章程就显得不是很重要了。有人跟我说:潘律师,我以前就看中一个项目,前景非常广阔,现在别人投资了,公司做得很大,但我当时没钱投资,现在只能搞个小公司做个贸易什么的。我就问他:那你怎么不找几个哥们同学一起投资干啊?他说:潘律师,你不懂的,人性是最难琢磨的,心不齐,人多干不好会就会出现矛盾的。我当时就笑了:知识结构决定你的思维方式,你把公司企业跟合伙企业混淆了!如果你对《公司法》理解比较深刻,制定一个完备的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去办事,把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格独立并区分,是很难出现矛盾的。你必须明白:股东多不是公司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不理解《公司法》才是产生纠纷或畏手畏脚的根本原因。你所担心的问题,《公司法》都为你考虑到了,有纠纷找律师,就这么简单。不要一讲到律师,就想到杀人放火和离婚,现实中的律师多数是在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抱歉!我又扯远了!
六、关于股权的转让
有人为了成立公司,缴了股本,成为股东,后悔了,不想干了,说:我要退股!我心理很清楚,他说的退股就是把投入的股本从公司账户上拿回来,让公司把他从股东名册上删除。想走?没那么容易,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确定了,都对外经营欠债了,还有项目正在进行中,你拿钱走人,其他股东怎么办?正在投资的项目怎么办?债权人怎么办?你这么做实际上就是抽逃出资,以后会有很多法律上的麻烦。现实中,如果你不想干了,一般都是通过股权转让来脱身的,因为转让股权不影响到公司的注册资本。所谓的股权转让就是把自己名下的股权卖给其他股东,或者卖给外人。卖给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是没有限制的,只要你们价格谈好签个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合同,去工商行政机关做个变更登记就好了;如果你要卖给外人,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对外卖,而且本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你往外卖,那他们就要买你的股权。股权转让程序是非常麻烦的,没有律师协助,恐怕难以实现。有人问了:我当初认缴100万,我只缴了10万,承诺的缴纳期限还没到,我这个股权可不可以卖掉?可以卖的,但是如果接手的股东日后没有补足剩余的认缴资本,你还是脱不了关系的。
七、公司利润分红
公司组织生产又对外经营,可能今年保本,明年赚了,后年亏了。公司资本有一项重要原则叫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就要有独立的财产,只要公司在持续经营,就要保证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今年公司没赚钱,几个股东生活困难,能否分红?没赚钱分什么红啊?你那叫抽逃出资,违法的。如果公司今年赚钱了,怎么分红?顺序是这样的:首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因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然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交税后,再提取公积金;仍有剩余的话,才能给股东分红。分红一般都是按股权比例去分的,出资多的股东就多分点。我重点解释一下大家比较陌生的公积金制度,所谓的公积金,就是公司的储备金,相当于蓄水池,今年赚钱了,总不能全部都分了啊,要提取10%利润放到蓄水池里,因为公司要发展壮大或再投资,因为明年可能会亏损,可能会出现金融危机。公司年年都赚钱,年年都提取公积金,当蓄水池里的资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一半的时候,就可以不再提取了,赚的钱都分给股东吧!
现实中,安徽的小微企业比较多,多数是两三个股东,常见的做法是:做一单业务就分一次红。比如,一家装修公司就两个股东,兄弟俩,接到一单装修业务,每人出一半钱买材料找人干活,活干完了,盘算一下,赚了10万块钱,不入公司账户,也不交税,仅仅是把工人工资付了。什么资本维持原则啊?老子不懂!咱哥俩平分了,喝酒去。这不是现代企业家的战略思维,你把公司当摆设了吗?这样做会造成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致使股东无法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这样做是一种狭隘短视行为,注定公司不可能发展壮大,你也不可能成为一名真正的企业家。
八、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
公司要不要解散?什么时候解散?实际上也就是要不要对公司判处死刑的问题;清算是指公司被判处死刑后,成立清算组,盘点一下公司还剩多少财产,几个股东讨论怎么分尸体的问题,程序还是蛮复杂的;注销嘛!就是公司清算后,财产都处理结束了,把尸体扔到火葬场里去,再去工商行政机关申请销户;跟自然人尸体被火化了,要去公安派出所办理销户登记是同样道理。
我重点讲一下公司的解散问题,如果是多数股东都不想干了,股东会作出解散的重要决议了,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到了,也不想再修改章程继续干了,那公司就属于正常死亡,没什么好说的。如果公司因违法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了,那是一种强制的行政解散,也必须做清算把财产处理一下,再去把公司户口给注销了。如果公司年年亏损,股东当初缴纳的股本都快花完啦!目前的净资产只有100万,对外欠债200万,属于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就会去法院申请你公司破产,走破产程序,反正你股东是分不到公司尸体的;如果公司目前的净资产1000万,对外欠债也只有100万,它不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但股东长期争吵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开始年年亏损净资产开始年年减少,形成公司僵局,这样耗下去明显对股东和社会都非常不利,就会有股东去法院申请司法解散。因为早点解散并清算,股东多少还能分到一些公司的尸体,那也是肉啊!
到此为止,有关《公司法》的内容就算全部讲完了。作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只需要了解个大概流程开拓一下思维就可以了,具体操作问题,还是有必要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我一再强调:公司企业的出生、成长和死亡的一系列问题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律师充当企业法律顾问是非常必要的。
延伸阅读:
《公司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018年最新版)
第一章  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章  公司登记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章  公司证券与上市
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5、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7、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8、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章  公司治理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4、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6、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9、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五章  公司财会
1、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六章  公司破产、改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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