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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5 19:11:5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38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冀法明传〔2013〕260号
发布日期: 2013-04-27
实施日期: 2013-04-2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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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的通知
(2013年4月27日  冀法明传〔2013〕26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统一我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法律适用问题,现将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答复转发你院,请速向辖区内基层法院传达,并参照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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