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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5 16:03:5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51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川高法研〔2011〕40号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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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的答复
(川高法研〔2011〕40号)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德中请〔2011〕1号《关于出家僧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根据其户籍地确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但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专职宗教教职人员、城镇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扶养义务,不因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而免除。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确有被扶养人需要扶养,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平等保护。如经审理查明,宗教教职人员确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导致合法收入减少,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专题:民事综合 (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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