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
2018年7月28日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2.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农业农村部要督促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7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农业农村部直接受理审批。农业农村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严格把关,防止有害外来生物入侵,严格控制我国珍稀动物资源外流。2.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进出口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8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商务部直接受理审批。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9
设立分公司备案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1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11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