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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6 15:58:3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6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4-17
实施日期: 2017-04-1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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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好新标准,统一司法尺度,现就新标准适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民事案件审理中需要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鉴定的,除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外,其他所有民事侵权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应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庭就人身损害伤残程度委托司法鉴定时应明确向受委托鉴定机构提出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2.注意收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在司法鉴定和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本院反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7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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