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8-6-14 23:11:45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69
转载信息
作者: 广东国晖律师所
同意转载:
来源: 交通事故赔偿网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为什么需要聘请律师介入处理?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由于涉及到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此时若有律师介入处理,会对事故赔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方某,男,1957年8月10日生,香港户口。
被告一:吴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人。
被告二:吴甲,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2月27日10时03分许,被告一吴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4年6月16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方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方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方某因此次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起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86517.46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12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16号判决:
一、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方某伤残赔偿金103912.6元;
二、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内赔偿原告方某18211.78元;
三、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方某因车祸导致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证据,在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受害人方某主张的损失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同时也向我们阐述了一个道理:律师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受害人能否利用这点索赔,将直接影响到其赔偿款的高低。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