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8-5-22 16:05:1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32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2017〕33号
发布日期: 2017-06-28
实施日期: 2017-06-28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s://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2974
失效日期: 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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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价费〔2017〕33号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促进我区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司法部关于制定地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文件—2—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6月28日

2017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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