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3年9月,公安部决定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公安部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安部及部属各业务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经工作,共清理建国以来由公安部主办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4件、行政法规58件(含国务院通知)、部门规章61件(其中部颁标准5件),由公安部或有关业务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38件。上述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871件。经研究,对清理出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558件,其中部门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530件;决定修改164件,其中部门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138件;决定废止1077件,其中部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70件。对废止的部门规章名录,将以公安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对清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公安部将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决定保留的要严格执行,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得再予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在新修改的规定未出台前,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或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变化的规定内容,要停止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公安部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节录)
附件:公安部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节录)20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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