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8-5-10 02:12:2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64
转载信息
作者: 鞠天麟
同意转载:
来源: 鞠律说法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人间没有永恒的夜晚,
世界没有永恒的冬天。
实务问题
小偷甲盗窃了车主乙的汽车,小偷甲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因车速太快,将路人丙撞成重伤致死,小偷甲肇事逃逸后不久被交警控制,路人丙的家属向小偷甲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小偷称无赔偿能力。
此时路人丙的家属坚决认为:“谁的车撞的人,我们就找谁!”欲向被盗车辆车主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鞠律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总结一下:A、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B、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上述规定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但凡事必有例外。如果发生车辆实际控制人和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形,例如案例中提到的“车辆被盗后小偷驾车肇事”的情况,这时候被盗车辆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小偷甲盗窃了车主乙的车辆后,是该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附损害赔偿责任。
车主乙本身也是盗窃案的受害人,汽车被盗后,车主乙对该车是否会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控制、无法预见,其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总结提示
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中,小偷甲涉嫌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建议路人丙的家属向小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