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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9 10:32:4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1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文号: 粤鉴协〔2017〕14号
发布日期: 2017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 2017年6月1日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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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粤鉴协〔2017〕14号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文,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77-2002)此项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前,为保证机构鉴定活动的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我省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办案机关在2017年6月1日以前的委托鉴定中明确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应提请办案机关对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进行确认后,再出具鉴定意见。
三、对于2017年6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评定。
四、在鉴定活动中,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依据,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委托要求适用。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5月11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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