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7-11-20 07:23:2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02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x
一、关于一般企业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提示,出于对金融秩序的保护,我国对非金融企业出借款项有一定的法律限制。企业出借一般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否则可能面临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研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设立并取得许可,不吸收公众存款,并在一定条件下发放贷款,否则可能面临发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三、关于担保公司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研究发现,担保公司依法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两者均不能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如担保公司进行实质为出借款项的活动,将面临巨大的民事及行政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四、关于典当行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分析认为,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典当行依法只能从事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以及本省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业务,禁止从事信用贷款及其他借款业务,否则将面临民事、行政双重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五、关于其他单位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提示,出于对金融秩序的保护,我国对非金融单位出借款项有一定的法律限制,非经依法办理相应许可发放贷款的,可能面临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