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6-11-11 10:11:01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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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秀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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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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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人民法院只对业已登记的婚姻关系予以受理,分两个程序。一个是登记有瑕疵的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至于无瑕疵登的婚姻关系可按无效婚姻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定的时效限制,也不必为规避时效确定案由为确认登记行为无效。登记瑕疵导致身份关系不合法本身并无时效规制,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撤销登记之诉。
二、无效、胁迫婚姻。所谓婚姻无效,系指登记之后起诉离婚之时,存在重婚、不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无效婚姻属于起诉之时的事实判断,但凡起诉已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时,不作无效处理,应以离婚纠纷诉讼。无效婚姻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主张,胁迫婚姻要求撤销只能由当事人在一年内主张,一年的起算点,从当事人能自由表达意志起算,为除斥期间。
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明确,不必赘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现的财富(除开孳息)即是也,如知识产权。在婚前并未形成财产,在婚后通过交易行为始获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养家糊口,生儿育女,赡养老人,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等形成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自不待言。具体而言,在夫妻之间处理债务时并不困难,双方心里有数,而且可以相互对质,举债用途查实方便。但据此而作判决只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因为是在双方关系之间作的判断,不及于第三人。所谓第三人,亦即放贷之人,当此人放贷之时如无违法行为,可认定其为善意,虽只对一方放贷,夫妻双方亦应承担还款责任。夫妻关系之好恶不是连带清偿债务之依据,第三人善意与否才是,之所以有此认识,系因善意才产生对第三人信赖利益之保护。
四、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协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上规定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法律后果。协议未能离婚时在诉讼中该协议没有约束力,原因当是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一年内无论是否履行均可就协议进行诉讼。
五、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在离婚中只能解决抚养的法律关系,而不能据此成为侵权之诉的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均出自于法定,此点应无疑义,无论是婚内出轨得子还是婚前受孕携子成婚,法律都未有责难之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该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且规定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小孩另有其父,母亲另有他情并不符合法定承担精神损害之责的情形,既不将此作为法益,又何来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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