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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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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