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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影视剧台词是如何出现在刘建军律师的采访中的?“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本应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表达诉求的方式应该以程序合法为前提,然而自己却采用了违法手段,还引导其他人为了诉求,用违法方式向政府施压。这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我很后悔,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朝闻天下》里刘建军面色痛苦地如是说。视频是在刘建军被刑拘一周之后在官方媒体播出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法学领域更是希望能通过司法改革来修补现存司法制度的不足,期待司法制度的重建。我们谈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就是进行司法活动过程只服从法律的要求,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个人或组织的影响和控制,也就是说司法系统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司法系统的外部独立要求在司法活动或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要独立于之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具体来讲,就是要独立于行政机构、立法机构、新闻传媒、大众舆论和专家言论。 我们先来看司法系统的外部独立。就拿刘建军这个案子来说。第一点,先不说官方媒体放出的这段“认罪视频”的真实性,就说在法院没有做出裁判之前,这段视频对于本案审理独立性的影响,一方面,官方媒体自行“定性”根本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看过视频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多会对对刘建军律师甚至律师这个职业产生了不满情绪,网上充斥着一片哗然之声,一片激愤之情。在法院没有任何裁判之前,刘建军律师先是被媒体“认罪”了,紧接着又被公众所“判决”。这种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可以说,这个案子还没有审理,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就已经不复存在。 第二点,再来看公安机关的外部独立。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说,目前公安机关的司法权的外部独立是有困难的(笔者认为实现公安机关的非司法化是改革的一个方向,是保证司法权独立的一个前提)。就目前的公安机关体制来讲,作为公安局局长再兼任副市长,这点就加重了公安局的行政性质,行政性质大于司法性质的结果就很难谈到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活动很难避免行政权力的干预,甚至会与行政目的相妥协。 我们再来看司法系统的内部独立,内部独立就是司法者要在司法活动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审批制,但是减少行政审批不是以司法者滥用职权、腐败为代价的,笔者认为,中国司法系统的内部独立要加强监督。减少层层审批,是为了司法系统的内部独立,要真正做到内部独立就是要做好“司法权制约”,何谓“司法权制约”?就是要与整个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司法者的司法活动进行全程参与。刘建军律师案中,律师要求会见一直没有批准,公安局在行使司法权,也就是在侦查阶段时,不许合法的辩护律师会见,也就是没有与案件相关的厉害关系人监督,如何谈“司法制约”呢?没有制约的独立权,只会让人质疑公安机关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让我们意识到“法律的春天”已经来临,但是司法改革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从刘建军律师案中,我们不难看到我国目前实现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建设法治国家,不需要司法机关怀疑和歧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防和敌视司法机关的司法环境,而是希望真正能够形成“法律人的职业共同体”为我们的司法改革共同努力的法治环境和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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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影视剧台词是如何出现在刘建军律师的采访中的?“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本应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表达诉求的方式应该以程序合法为前提,然而自己却采用了违法手段,还引导其他人为了诉求,用违法方式向政府施压。这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我很后悔,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朝闻天下》里刘建军面色痛苦地如是说。视频是在刘建军被刑拘一周之后在官方媒体播出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法学领域更是希望能通过司法改革来修补现存司法制度的不足,期待司法制度的重建。我们谈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就是进行司法活动过程只服从法律的要求,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个人或组织的影响和控制,也就是说司法系统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司法系统的外部独立要求在司法活动或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要独立于之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具体来讲,就是要独立于行政机构、立法机构、新闻传媒、大众舆论和专家言论。
我们先来看司法系统的外部独立。就拿刘建军这个案子来说。第一点,先不说官方媒体放出的这段“认罪视频”的真实性,就说在法院没有做出裁判之前,这段视频对于本案审理独立性的影响,一方面,官方媒体自行“定性”根本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看过视频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多会对对刘建军律师甚至律师这个职业产生了不满情绪,网上充斥着一片哗然之声,一片激愤之情。在法院没有任何裁判之前,刘建军律师先是被媒体“认罪”了,紧接着又被公众所“判决”。这种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可以说,这个案子还没有审理,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就已经不复存在。
第二点,再来看公安机关的外部独立。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说,目前公安机关的司法权的外部独立是有困难的(笔者认为实现公安机关的非司法化是改革的一个方向,是保证司法权独立的一个前提)。就目前的公安机关体制来讲,作为公安局局长再兼任副市长,这点就加重了公安局的行政性质,行政性质大于司法性质的结果就很难谈到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活动很难避免行政权力的干预,甚至会与行政目的相妥协。
我们再来看司法系统的内部独立,内部独立就是司法者要在司法活动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审批制,但是减少行政审批不是以司法者滥用职权、腐败为代价的,笔者认为,中国司法系统的内部独立要加强监督。减少层层审批,是为了司法系统的内部独立,要真正做到内部独立就是要做好“司法权制约”,何谓“司法权制约”?就是要与整个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司法者的司法活动进行全程参与。刘建军律师案中,律师要求会见一直没有批准,公安局在行使司法权,也就是在侦查阶段时,不许合法的辩护律师会见,也就是没有与案件相关的厉害关系人监督,如何谈“司法制约”呢?没有制约的独立权,只会让人质疑公安机关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让我们意识到“法律的春天”已经来临,但是司法改革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从刘建军律师案中,我们不难看到我国目前实现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建设法治国家,不需要司法机关怀疑和歧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防和敌视司法机关的司法环境,而是希望真正能够形成“法律人的职业共同体”为我们的司法改革共同努力的法治环境和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