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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新闻发言人解读为何念斌国家赔偿案仅为113万元2015年02月19日19:25福州中院网 2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月17日,福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黄勤武就该案审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我们注意到念斌及其委托律师并没有按福州中院的通知在16日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请问发言人本案将如何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由于念斌在本案立案时没有预留其本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只预留了其姐念建兰的电话号码,2月15日我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通过拨打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与念斌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律师、公孙雪律师及念斌之姐念建兰取得联系,请他们代为通知念斌,请念斌或其委托代理人于2月16日16时到我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我院还在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此项消息。16日上午,我院再一次联系了念建兰,请其告诉我院念斌的现住所,我院准备派员登门送达决定书并当面致歉,但念建兰未提供地址。由于念斌既未与我院联系,也未按时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其委托代理人也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到我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今日,我院决定对本案国家赔偿决定书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本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将分别邮寄给念斌的委托代理律师,并按照念斌的委托授权,由公孙雪律师转交决定书给念斌。 二、福州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福州中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改判无罪赔偿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一、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后十五日内,本院再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差额部分。二、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四、驳回赔偿请求人念斌的其他赔偿请求。 三、念斌提出了15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为何福州中院决定赔偿仅为113万多元? 念斌申请国家赔偿案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发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为了让念斌尽快拿到赔偿金,我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每日200.69元为依据,决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89225.84元。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公布后15日内再作出决定,补足差额。这一点,在我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作了特别注明。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指导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定位是“抚慰”性质,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损害的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以及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结合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确定适当的数额。基于本案赔偿请求人念斌被错误定罪、长期羁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福州中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四、据媒体报道念斌提出了10项赔偿请求,为何福州中院仅支持了其中3项,对于其他项请求为何没有支持? 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有罪判决侵犯了念斌的人身自由权。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念斌法定的赔偿项目和方式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依法支持了申请人念斌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3项赔偿请求。 关于念斌提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申请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的问题。我院经审查认为,对念斌的拘留、逮捕以及执行羁押、加戴械具的行为,是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念斌所主张的身体遭受伤害并非本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直接实施的审判行为造成,我院的审理行为未直接侵害念斌的健康权,念斌的身体伤害与我院审理案件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了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产生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据前述,我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权,因此,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的财产权受侵害,申请支付8年申冤的费用支出100万元,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材料打印、复印、邮寄费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法定赔偿原则。念斌提出的此项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侵犯财产权的情形,这些费用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此,我院不支持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 关于念斌提出了请求支付房屋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造成损失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念斌的房屋被砸毁并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念斌的此项请求于法无据,我院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的家人在外租房支付的费用36.96万元的问题。该项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关于念斌提出的其姐念建兰误工费和其子心理治疗费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对象才能获得国家赔偿。念建兰及念斌之子并非本案原错误刑事审判行为的受害人,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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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新闻发言人解读为何念斌国家赔偿案仅为113万元2015年02月19日19:25福州中院网
2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月17日,福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黄勤武就该案审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我们注意到念斌及其委托律师并没有按福州中院的通知在16日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请问发言人本案将如何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由于念斌在本案立案时没有预留其本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只预留了其姐念建兰的电话号码,2月15日我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通过拨打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与念斌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律师、公孙雪律师及念斌之姐念建兰取得联系,请他们代为通知念斌,请念斌或其委托代理人于2月16日16时到我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我院还在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此项消息。16日上午,我院再一次联系了念建兰,请其告诉我院念斌的现住所,我院准备派员登门送达决定书并当面致歉,但念建兰未提供地址。由于念斌既未与我院联系,也未按时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其委托代理人也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到我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今日,我院决定对本案国家赔偿决定书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本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将分别邮寄给念斌的委托代理律师,并按照念斌的委托授权,由公孙雪律师转交决定书给念斌。
二、福州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福州中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改判无罪赔偿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一、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后十五日内,本院再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差额部分。二、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四、驳回赔偿请求人念斌的其他赔偿请求。
三、念斌提出了15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为何福州中院决定赔偿仅为113万多元?
念斌申请国家赔偿案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发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为了让念斌尽快拿到赔偿金,我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每日200.69元为依据,决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89225.84元。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公布后15日内再作出决定,补足差额。这一点,在我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作了特别注明。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指导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定位是“抚慰”性质,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损害的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以及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结合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确定适当的数额。基于本案赔偿请求人念斌被错误定罪、长期羁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福州中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四、据媒体报道念斌提出了10项赔偿请求,为何福州中院仅支持了其中3项,对于其他项请求为何没有支持?
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有罪判决侵犯了念斌的人身自由权。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念斌法定的赔偿项目和方式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依法支持了申请人念斌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3项赔偿请求。
关于念斌提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申请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的问题。我院经审查认为,对念斌的拘留、逮捕以及执行羁押、加戴械具的行为,是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念斌所主张的身体遭受伤害并非本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直接实施的审判行为造成,我院的审理行为未直接侵害念斌的健康权,念斌的身体伤害与我院审理案件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了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产生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据前述,我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权,因此,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的财产权受侵害,申请支付8年申冤的费用支出100万元,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材料打印、复印、邮寄费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法定赔偿原则。念斌提出的此项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侵犯财产权的情形,这些费用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此,我院不支持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
关于念斌提出了请求支付房屋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造成损失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念斌的房屋被砸毁并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念斌的此项请求于法无据,我院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的家人在外租房支付的费用36.96万元的问题。该项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关于念斌提出的其姐念建兰误工费和其子心理治疗费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对象才能获得国家赔偿。念建兰及念斌之子并非本案原错误刑事审判行为的受害人,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