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1-19 20:19: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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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借条”该怎么还
    近期,媒体刊登了多起“革命借条”持有人向当地政府提出还款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对该类连本带息均作偿还,有的仅对持有人进行奖励,有的长期拖而未决,有的正在鉴定真伪,……。由此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笔者认为,对于“革命借条”该怎么还的的问题,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一是在实体上确定“革命借条”是否应该偿还。“革命借条”是革命队伍在特定情况下向当地群众所借,在革命胜利后,按理政府应当偿还,相关债权人在革命胜利后应向我国政府索要。但由于在建国后我国制定了没收官僚地主财产的政策,当时有的债权人被确定为官僚地主,其持有的“革命借条”属于没收的范围,政府无须向其偿还该债务。对此国家财政部1957年亦作出了《关于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如何归还问题的通知》([57]财预字第149号),1980年国家财政部并对此通知进行了修正。实际上,许多“革命借条”持有人就是由于政策原因当时不敢拿出来。因此对于“革命借条”应否偿还的实体问题,应当根据前述政策来确定。
    二是时效考量问题。许多“革命借条”写明是革命胜利后偿还,但也有部分“革命借条”没有写明偿还期限。对于前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第166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而对于后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然,就算“革命借条”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而成为“自然债务”,但若“革命借条”原持有人不属于建国后所确定的没收财产官僚地主的范围,从政府褒扬支持革命行为的角度,亦应当偿还“革命借条”的款物。 民法通则
    三是偿还款物折合金额的确定。对于 “革命借条”约定利息比较高的情形,应当按照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利率来确定;对于借实物或贵金属的情形,则按照现行物价来确定偿还的金额。同时,对于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的“革命借条”,考虑到偿还属于一种政府褒扬性质,对该类借款的利息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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