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2-28 10:54: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8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刑法的适用当以够用为限
    ——农民巴巴积分兑换案的法律分析
     
    题记:本周三,参加一场闭卷笔试,其中的一则案例是根据农民巴巴积分兑换案改编。之前,我也看到过这则案例,并不认同本案的定性。考试纸少时短,只能回答一个大概,现在,依据法律与法理,作更深一点的阐述。
    【案件概况】
    农民巴巴网站对客户首次注册、每天登录等都有一定的积分赠送,而且网站的积分可以跟淘积分网站的积分等额互换,而淘积分又可以跟支付宝的积分等额互换,支付宝的积分可以通过转换人民币提现或者消费。梁某就在农民巴巴网站注册了三个账号,每天登录网站签到,网站也每天赠送给金某一定的积分。几天后,准备将进100个积分兑换成淘积分,当操作完后,页面显示兑换失败,但淘积分网站的账户内却凭空多了100积分,农民巴巴账户内积分却没有少。金某又反复操作几次,发现淘积分账号内积分不断增加,而农民巴巴网站账户内积分始终没有减少。
    2012年1月12日13时至16时许,梁某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华西村的租房内,利用浙江省湖州市名特优农产品快购有限公司农民巴巴网站积分兑换系统漏洞,采用反复兑换积分的手段,窃取农民巴巴网站积分31802000分,后在支付宝网站转兑成人民币318000元。梁某将转兑的部分金额从支付宝账户内提现,除用支付宝消费掉小部分外,马上将这笔钱转移到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内。当晚,梁某想到自己获得了这么一大笔不义之财,有点后怕,于23时许向农民巴巴网站客服邮箱发了一封“道歉信”,信中简要说明了事件情况,告知系统存在漏洞,并表示会配合网站将积分归还。
    之后,梁某又把这30余万元转到母亲名下,让母亲和农民巴巴网站联系。梁某原本想归还这笔钱,但把钱转到母亲名下后,农民巴巴网站多次联系梁某及其母亲,催还这笔款,梁某及母亲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甚至手机也关机。不得已,农民巴巴网站报警,10月,梁某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定位盗窃罪,《检察日报》与《人民法院报》分别案件播报和案件分析的形式对本案进行过报道。
    【本文观点】
    本案应当定侵占罪。
    【法理阐述】
    农民巴巴积分兑换案是一起民刑交叉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对定性未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出现民刑交叉案件是无可避免的。对于此类案件,关键是抓住案件的本质,在法律体系的范围内进行观察的认定,得出最为合乎常理的结论。
    一、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农民巴巴网站对客户首次注册、每天登录等都有一定的积分赠送,并可通过支付宝的转换后,进行人民币提现或者消费。这种行为在现代商业社会的语境下,可以认为是一种广告招揽的方式——通过给予网络用户一定的优惠,吸引他们登陆浏览。通常情况下, “买的总是没有卖的精”,“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总会设置严密的规则体系,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但在某些时候,如农民巴巴网站由于技术故障——这是基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缺陷,以至于积分兑换系统存在着巨大漏洞,使得梁某能够无限制地兑换积分。梁某使用网站设置的路径和手段,无论是从公众的角度、或是对于商家而言,都是公开的、明示的,并不具备盗窃行为所要求的“秘密”特征,也算不得是“欺诈”行径。
    农民巴巴提供的登陆送积分及积分互换给予用户以小额的积分,显而易见是作为广告招揽之目的,这个意图可以从商业习惯中推断出来。尽管梁某完全是依照农民巴巴网站提供的路径和允许的手段,但这种无限制进行积分兑换做法,超乎了农民巴巴的预料,显失公平,梁某的行为也与合同法的规定与精神相违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梁某的获益可以认定为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梁某的行为也造成农民巴巴的损失,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人性的弱点与案件的偶然性。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当梁某看到这么一种看起来是商家允许的方式,明知获得巨额的钱财并非商家的意愿,也是不正当的,但对于钱财的渴望还是迅速地被激发起来。在这种情形下,很多的人都会把持不住,这就是人性的弱点,梁某是这众多人中的一个。应当说,普通人都知晓偷盗之恶劣,因而不太会去干此等恶事,但对于看起来是手段正当的行为,却容易欲望战胜德行。
    本案中,偶然性是非常突出的,假如没有积分兑换系统这种漏洞的存在,梁某显然不会成为作案人。这种系统漏洞是由于商家的原因,并非是由于梁某的侵入与破坏所造成,在这一事件中,这属于商家自身的过失。假如是梁某非法侵入该系统,修改了设置程序或是其他作弊的行为,那就不属于商家的过失,而且责任也全在梁某自身。案件中的偶然性也与侵占罪中所蕴含的偶然性相一致,侵占罪中发现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身就是较为偶然的行为,拒不交还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同样也是超出受害人预料的偶然行为。尽管梁某获得的不当利益很大,但无论是其主观的恶意,还是作案的手段,相比盗窃而言,都不是在同一个层次。
    三、本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代为保管财物的行为。梁某获得30多万后,告知村民巴巴系统存在漏洞,并表示会配合网站将积分归还,村民巴巴也想梁某及其母亲催还该笔款项,笔者认为,这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代为保管”的关系。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关系,不能只局限于源自于法律行为(如委托)形成的保管关系,它也完全应当包括事实行为(如贵重财物意外落到了侵占人的家里,收到多发的货物等等),简而言之,就是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代为保管关系和基于事件或事实行为的代为保管关系。
    在本案中,至少,在农民巴巴提出归还的要求之后,梁某就有了代为保管的责任。但随后,梁某拒绝归还的行为,既是其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表示,也使本案达到了侵占罪的构罪要求。
    四、一个从民法到刑法的保障体系。民法意义上的人之权益的法律保障,主要是基于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的组成的梯级保障,这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刑法介入私法事务的谦抑性。在涉及一项基于民事法关系的权益侵害,如果不能清楚地认定为刑事案件,或者民刑明显交叉,那就应当优先考虑私法救济行为。本案的整个发展过程十分清楚的呈现出这个特点,农民巴巴先是向梁某及其母亲主张归还,当梁某以实际行动表明拒不归还后,农民巴巴再求助于公权力维护其权益。假如,梁某能够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前归还这笔款项,也就不需要进入刑事程序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用侵占罪对梁某这样的行为进行惩罚,既足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也完全能够实现刑法惩治与预防犯罪之目的了。
    五、关于对定盗窃罪的质疑。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观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因此,所有试图从主观目的上对两罪的进行区分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但两罪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受害人并不知晓谁是作案人,侵占行为具有公开性,受害人能够明确知道谁是加害人;二是犯意与占有的先后顺序不同,盗窃是犯意在先,占有在后,侵占罪则正好相反。
    结合本案,其公开性主要是支付宝注册账户的实名性,简而言之,只要公安机关能够通过时间的整个过程足以确定特定的人,就满足了该项要求。其侵占的节点应当是拒不归还之时,而非是获取淘积分之时,在拒不归还之前的阶段还只属于不当得利。
    这里就谈一谈到《人民法院报》这则案例分析中所讲的观点:“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处于消极状态,而不是通过积极的行为达到获益的结果。同时,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获益行为并不是在非法目的支配下采取的。”该观点难以获得认同,不当得利只要求没有合法根据即可,跟是否采取积极的行为无关。如人家饲养的动物四散逃串之时,积极地打开大门,甚至加之以食物引诱,继而获得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也并不要求受益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这在民法各类教材上是非常明确的,对于善意的不当得利和恶意的不当得利,获益人享有的法律权利也是不相同的。
    【结论】
    对于农民巴巴积分兑换案这样的案件,并不属于典型的盗窃罪案件,也不属于典型的侵占罪案件,也有的观点认为这是诈骗,但它同样不属于典型的诈骗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比较妥当的做法就是先将整个案情循环往复地看几回,再根据案件的众多“连接点”与“准据法”(备用法条及罪名等)进行对接,此时有可能产生一个案件符合或者大致符合多个准据法的情况,此时,应当相互比较,从中找出最适切的答案。总体而言,本案定性为侵占罪比较适当的。侵占属于自诉罪名,由受害人执行决定是否自诉,或者借助公安机关侦查,也即自诉转公诉。
     
    附:
    1、《男子意外发现网络漏洞 兑换积分获取三十多万现金》http://news.jcrb.com/jxsw/201303/t20130327_1075115.html
    2、《利用网站漏洞兑换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构成何罪》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7/10/content_66652.htm?div=-1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