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0-26 21:59: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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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杂志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综合性法治类刊物。主要面向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以法学研究和法律实施为研究主导,以“决策者的工具”为内容定位。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云南某法官,将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暴晒长达 40 多分钟。近年来,一些法官与律师或是互相“死磕”、充满敌意的“猫鼠关系”,或是联手共污的“蛇鼠一窝”,严重殃及司法公正。
        法官与律师,虽身份有别,职责相异,但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律人,有着“守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正”的共同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实现公正司法, 离不开律师的齐心协力。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成为法律“本家”,重在坚守“三互”。
        互尊促理解
        在追求司法公正中,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尊重,而不是贬斥。只有增强职业互尊,才能促进相互理解和支持,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律师要尊重法官、检察官的依法裁判、控辩。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对法官的公正判决、调解,要充分发挥其“离当事人最近”的独特优势,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认同,做好判后释法解疑、服判息诉工作,劝阻当事人的无理取闹,不能因己方诉求未准,挑唆当事人“闹堂”。
    法官、检察官要尊重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利。“律师兴则国家兴”。 中国律师、律师事务所发展到 20 万人、2 万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中流砥柱。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辩护不是为坏人说话,而是对被告、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彭真委员长就审理林彪案指出,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律师马克昌为该案主犯吴法宪辩护,法庭尊其“从轻判处”提请,判吴有期徒刑 17 年,堪称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有的法官认为律师是捞钱商人、挑事讼棍,对其执业百般刁难。湖南一民商律师要求查卷却遭法官拒绝。要与律师平等对话,形成控辩充分对抗格局,使证据更扎实,法律适用更准确,以公正程序确保公正裁判。
    要便利律师执业。设置阅卷场所,保障律师阅卷权;发放调查令,支持律师依法取证;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保障律师的讯问参与权;健全案件审查律师介入机制, 邀请律师参与审查批捕、起诉等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工作,对律师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及时受理并作出答复安排。
        互通化误解
    只有加强相互沟通, 才能化除误解、凝聚共识。
    相互沟通,在于法官倾听律师的不同意见,不能视“不同”为挑刺,“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先哲云:“言能听,道乃进”。庭审本质是听审,倾听“不同”能增进裁判之道。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与法官、检察官理解的法律正义,往往有着“不同”。孔子云:“和而不同”。列宁说:“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法治文明是多彩、平等、包容的,“不同”是凝聚裁决共识、推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哲理昭示,不同事物构成的一切对立面双方必有其共同的东西,否则它们就不可能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着追求公正的共同目标,他们就能相互融合,迸发出比斗争更大的正能量。正是不同对立的辩驳,法官才能辨清案情真相,找到公正裁判的共同点。离开了“不同”,法官就会陷入单向狭窄思维,失去“兼听则明”,导致“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
    法官、检察官要善听律师诤言。“千人之诺诺, 不如一士之谔谔”。 善听 “骂声”才会有掌声。心诚、气和、色温、词婉。宽其所不周,容其所不能,恕其所不知,礼其所不欲。纵然理非,仍须虚怀若谷,海纳百川,从善如流,策划今日,警鉴明天。
        律师要善于从法官、检察官的“异音”中,沟通出“同音”。和谐交流互鉴,不能因“异音”而沉默示怨、违背直接言词原则。要拓宽沟通平台。与法院、检察院联合召开座谈会、案件点评会、研讨会,提升沟通的规范化、信息化,消除误解,携手正义。
        互督防溃解
    法官手握裁判重权和大量案源,存在荐案枉裁寻租之机;律师生存受市场化影响,有着揽案酬“功”之念,两者利益牵连千丝万缕,相互监督、防范腐败溃解尤为重要。
    注重自律互监督。河南巡抚叶存仁清廉断案,律师夜船送礼,叶挥诗巧拒:“月明风清夜半时,扁舟相送故迟迟。感君情重还君赠,不畏人知畏己知”。包拯秉公判案功高盖世,六十大寿却将送礼律师拒之门外,皇上不解:“德高望重一品卿,日夜操劳似魏征。今日皇上把礼送,拒礼门外理不通”。包拯挥毫再拒:“铁面无私丹心忠,坐官最怕叨念功。操劳为官份内事,拒礼为开廉洁风”。正是“畏己知”、“怕念功”的自律,首开公堂互督先河,讼贿日减。哲理昭示,自律属主导决定事物变化的内因,而他律乃被动外因。故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将“自律监督”列为全党反腐倡廉“四大举措”之首。法官律师既要在他律下“畏人知”而不越“雷池”,更要在 “夜半” 时 “畏己知” 而自律洁身。要摒弃“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陋习。法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源或枉裁而换取“半斗米”。律师不得为揽案和胜诉而 “意思”法官。
        制而有度互监督。“清廉司法,制度必察”。制者,节制也;度者,尺度也。先哲云:每个人不过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制度就是拴狗的绳子,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的活动范围。 可见, 互督防溃解,
        要制而有度。重庆某律师经法官私定代理一案就获代理费 4000 万元,牵出 14名法官窝案。武汉某法院13 名法官倒于贿金 400 万,均祸起有制无度。规范法官律师清廉制度众多,仅某规定就连用25 个“不得”、13 个“应当”,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多为过于宽泛原则抽象的“制”,缺少实际查处操作的具体细则标尺之“度”,有漏可钻,无“度”可依,难于互相监督,违法成本远小于收益,即使撞上“枪口”,也是“委屈一阵子,潇洒一辈子”。因此,制而有度互监督,实乃当务之急。
        来源:《人民法治》10月号
        链接:http://www.rmfz.org.cn/dzzz/201410/194.html#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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