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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09〕49号) 为加强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实行运输许可制度。运输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执行。
【相关专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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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09〕49号)
[sign=4229]为加强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实行运输许可制度。运输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执行。[.sign=422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