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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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根据上条对实质性变更的规定,可以推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是指受要约人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内容以外对原要约的内容又作出的一些补充、限制和修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l款和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的规定与公约该两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三种:
  (1)对要约的非主要条款作出改变。
  (2)添加一些建议或者愿望。
  (3)添加法律规定的义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走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在当事人对某一意思表示已经表明了非常明确的意见的时候,就必须按照当事人确定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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