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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为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本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法定抵销的要件为: 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与其给付种类相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但是此为合意抵销,不是法定抵销。 第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有:1、因侵权行为所付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2、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3、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负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因法定抵销而产生的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一通知的方式告诉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但是,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所以抵销成立以后不得撤回。双方等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向受清偿的权利。当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互生利息的,因抵销的溯及力同归消灭;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负责任,归于消灭;抵销权发生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郑小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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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为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本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法定抵销的要件为:
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与其给付种类相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但是此为合意抵销,不是法定抵销。
第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有:1、因侵权行为所付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2、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3、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负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因法定抵销而产生的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一通知的方式告诉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但是,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所以抵销成立以后不得撤回。双方等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向受清偿的权利。当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互生利息的,因抵销的溯及力同归消灭;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负责任,归于消灭;抵销权发生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