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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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的规定。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应为形成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赠与关系即告解除。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1)赠与合同解除;(2)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交付赠与财产;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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