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一、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是指水、气、热力的供应方供应水、气、热力,需求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共同点:
  (一)是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与使用均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应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使用方供应,不得中断;使用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连续使用的权利。
  (二)主体的特殊性。电、水、气、热力的供应方都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应企业。
  (三)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水、气、热力都是具有社会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由于使用者为数众多,供应方为了适应大量交易的需要,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这样既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也要注意防止供应方滥用其垄断地位的问题。
  (四)对用户都有特殊要求。由于电、水、气、热力系统都具有网络性,其生产、供应与使用都由网络联结,作为个体的用户与整个网络的关联性非常强,用户之间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用户的使用,都可能关系到整个系统的运行,关系到其他用户的利益。因此,要求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安全、合理地使用供应的电、水、气、热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正是基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这些共同点,本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也有其特殊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特殊规定的,应该适用其规定。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姚得年、李长城编著《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