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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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所谓不定期租赁,并不是永久租赁,只是租赁期并不确定,当事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随时得为解除租赁之行为。
  以租赁合同中是否对租赁期限约定为标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由于租赁合同的期限直接关系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所以一般租赁合同都要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以便确定租赁价值的回收、租金构成等问题。
  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履行时有一定困难,容易造成纠纷。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首先要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补充协议,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租赁期限。如果还不能确定,就要依照交易习惯加以确定。
  如果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就视为不定期租赁。如果是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就拥有随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准备解除合同,出租人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之所以规定要出租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是因为要给承租人一段准备的时间,以便对即将丧失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做好准备。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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