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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27: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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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年龄误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年龄误报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54条规定的基础上,删除了“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年龄不真实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了限制。年龄是寿险对风险估计和计算保费的重要因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有误告,保险人该作如何处理?中外均有类似的条款规定其处理依据。根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分两种情况叙述如下:
      一、年龄不实而影响合同效力
      1、真实年龄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的承保年龄,本来保险人有拒保的理由,今因误告而予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已缴保费应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不同的险种对最高承保年龄都有不同的规定,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99版康宁终身保险为例,其第2条规定:“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因此凡真实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一经发现可以解除。
      2、真实年龄未达法定最低承保年龄。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女性疾病保险(A)条款第二条规定:“凡16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由此可见,16周岁为该险种最低承保年龄。如果保险公司事后发现承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6周岁, 而且发现时仍未满16周岁的,保险公司一般会作解除合同处理。但承保时未满16周岁,保险公司发现时被保险人已满16周岁的,保险公司可以评估被保险人风险状况后作出不同处理,即除解除合同外还可以通过收取超额保费的方式使合同继续有效。
      3、申报年龄不实超出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后果。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且超过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即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年龄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年龄不实而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1、错误的年龄大于真实年龄:也就是保费的收取超额。此时保险人应将其超收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例如,45岁投保终身保险保额1万元,年保费为800元,今被保险人为50岁,而50岁的年保费为1000元也就是每年多交200元,保险人应将此200元无息返还给投保人。
      2、错误的年龄小于真实年龄:也就是所付的保费少于应付者。根据本条第2款,在发觉年龄误告后应更正其年龄,并令其补交保险费不足部分,并附加利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办理此项手续的,应按保险费不足额核减保险金额。同前例,如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为50岁而误报为45岁,此时减少的保额计算如下:
      ①以数字表示:
      1000∶800=10000∶X=8000(减少后的保额)
      ②以文字表示:
      应付保险费数额∶所付的保险费数额=现有的保险金额∶X(减少后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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