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7: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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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不得行使代位权情形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虽然对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他们对保险财产确有利益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共有。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财产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他们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财产受损时,他们的权益必然遭受损失;保险人偿付保险金时,他们的利益必然得到补偿。如果保险人先行赔偿后,仍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特定亲属或组成人员追偿损失,则无异于左手给予,右手索还。因此,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都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如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则被保险人不得以“故意”行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例如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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