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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27: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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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对代位权行使后果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但对第3款作了稍微的变动。原《保险法》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而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修订后的《保险法》有两点变化:一是被保险人的过错范围由原来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二是当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求偿权的,保险人除可以扣除保险金外还可以要求返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索赔权利
      (一)保险赔偿前放弃向第三方的索赔权。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产生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时。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前,保险公司并不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由于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此时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是必将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已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已不可能再向保险公司转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代位优先受偿,失去了收回全部或部分赔款的权利。为此《保险法》规定,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赔偿后放弃向第三方的索赔权。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自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向保险公司转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已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赔款金额以内的部分应归属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无权处分。所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无效。
      二、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权
      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故意作出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使第三者不当得利,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或该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仍可以向第三者代位求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虽未明确作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妨碍了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例如,被保险汽车被其他汽车碰撞后,被保险人认为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记录肇事汽车牌号和驾驶员姓名、地址就放走了肇事车辆;也不向有关部门报案。又如被保险人丢失有关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证据、证明文件。再如,被保险人迟迟不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事故的有关文件,证据,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向第三者索赔的时效。虽然,保险公司并未丧失代位求偿的权利,但由于无明确的索赔对象(被告)、缺乏证据、丧失诉讼时效等原因,实际上已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这对于保险公司的权益当然是一种侵害。由于以上损失是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那么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赔款,即保险公司从应支付的赔款中减去其正常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获得的金额。此外新法还增加规定对于保险金已经支付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由于保险的专业性,被保险人不可能完全领会并注意保险的全过程所涉及的事项,同时保险事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把精力主要放在了保险的理赔上,对侵权或违约的第三方不可能花太多的精力,这就有可能影响保险人将来的代为求偿权的实现,因为第三人可以用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来抗辩保险人,如诉讼时效、证据材料的固定等都将影响到代为求偿权的实现,如果只要被保险人有过错造成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不能实现,就赋予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明显有失公平,故应限定于被保险人有重大过失或是故意的情形,这样也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积极理赔,同时提醒被保险人在办理理赔的同时不要忘了对第三人追偿的证据固定等事项的准备工作。原《保险法》仅规定扣减保险赔偿金,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是对投保人已经进行了理赔,一旦保险公司理赔,就不存在再行使扣减保险金的权利,只有要求投保人返还才能维护保险人的权利。很明显,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补偿方案进行了完善,值得肯定。另外,修订后的《保险法》和原《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求偿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返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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