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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正式开业审批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75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开业申请的审批时限。 一、开业申请 经申请人的筹建,已具备《保险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的开业申请。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者在设立申请书中较为详尽地表达了其申请设立公司的意向、条件和理由。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是创立大会会议过程及决议情况的重要法律文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要记明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包括代理人),出席人数占认股人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要对创立大会所讨论的议题逐项作出完整的记录。最后要有会议主持人、发起人及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记录人签字。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公司章程,是指申请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制订的规定公司性质、宗旨、目的、组织机构以及活动原则、经营范围等基本问题的根本规则。它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活动的行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章程应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金、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终止、清算等事项。综上,保险公司的章程就以下内容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得作含糊不清或者虚假的记载:(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与申请报告中一样明确、具体;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住所,在法律上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明确法律管辖权等重大问题。(2)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公司就不具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尤其是保险公司,由于产、寿险不得兼营,因此在规定公司业务范围时,要按《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选择产、寿险之一作为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不能笼统地写保险业务等概括性字眼。同时还要将《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写进去,如资金运用业务等。(3)公司种类及设立方式。国家独家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写明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股份有限公司应写明设立方式,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还是采取募集方式成立。(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总数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时,股份的总额。每股金额是指每一股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每股为多少元人民币。(5)股东名称与认购的股份数。股东是保险公司资产的所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股东名称和其认购的股份数明确后,易使保险公司权责分明。出资多,认股比例大,则对保险公司享有的权利大,承担的义务也相应多。(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公司重大问题处理权。写入这一条,可以使股东时时刻刻认识到,自己的命运已与公司的命运紧紧地连在一起。公司的兴衰荣辱,关系到自己的兴衰荣辱和成败与否。这样可以促使股东充分利用自身有利条件,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力。(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董事会是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于公司经营活动,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所以,章程必须规定董事会的有关情况,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董事产生办法、董事会权利与义务、董事的任期。章程在规定这些具体事宜时,不得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董事人数不得少于5人或多于19人,否则违法,章程无效。(8)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他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监事会是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公司才能更有效地运转。监事会的组成是指监事会由多少人组成。一般按《公司法》规定,监事在3人以上。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应作出规定。(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是指公司对其缴纳税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时,具体如何进行分配。股东进行投资、购买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是要获取利润,而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关系到股东如何才能得到利润,所以公司章程中应当对公司如何分配利润作出规定。(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以上12项内容是《保险法》规定的章程中必备的内容。除此以外,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写入其他内容,如总经理职权等。 (四)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1、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应提供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内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而言,其出资人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设立、变更、年检时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验资关系到公司产权关系的界定,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好坏。为了保证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发给投资人出资证明书。法定验资机构对投资于保险公司的货币投入的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货币资金投资清单是否与经批准的设立合同、章程、协议等规定相一致;(2)投资者认缴的投资款是否按规定如数按期缴入被审验单位开立的银行正式账户或临时账户;(3)收款单位是否为被审验单位;(4)缴款单位是否为投资者;(5)货币币种是否符合设立合同、章程、协议等的要件;(6)汇付款项的用途是否明确为“投资款”;(7)银行回单是否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8)实收资本、银行存款等会计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与银行对账单的收款日期、金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应向银行函证。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殊验证内容:(1)是否具备《保险法》和本法关于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条件;(2)有关文件记载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出资额是否与实际缴入被审验单位开设的银行临时账户相符。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验证内容:(1)是否具备公司法和本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2)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验证发起人协议、政府批件、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和缴款凭证等,并取证落实交存银行的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和存入日期;(3)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承销商或各募集点为单位,根据募股清单逐户查验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股东人数、认缴股份、实缴股款金额、缴款凭证和由承销商或各募集点存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的账号、金额及日期等,并注意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25%,一个自然人持股额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5%。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完成预定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编造验资工作底稿、分析、评估验资结论后,出具验资报告。 2、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越多,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就越多,其表决权也就越多,从而能够对公司产生影响甚至控制公司。因此本条规定,在正式申请时要提交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以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保险公司的大股东的情况。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基于保险业务的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业务工作经验以其简历体现,任职专业知识等以其资格证明说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营业场所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存在和运营的客观物质基础,也是一切法人所必备的共同要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保险公司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也就无法实现。这里的“营业场所证明”包括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其他设施是指计算机设备、软件配备情况。 (七)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3年经营规划是公司在3年内的主要目标。经营计划是公司在较短时期内为实现经营方针的具体步骤。经营计划指导着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决定着公司业务运营的成败,经营方针和政策的订立应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以及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因素为据。再保险计划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分担风险。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的重要性决定了它们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设立保险公司时,申请人应报送的文件之一。 (八)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及保险公司拟经营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九)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除上述文件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如认为必要,还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者报送其他文件,以便更好地了解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备情况,审慎地作出该保险公司是否应设立的决定。 二、开业申请的审批期限 按照本条第2款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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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正式开业审批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75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开业申请的审批时限。
一、开业申请
经申请人的筹建,已具备《保险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的开业申请。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者在设立申请书中较为详尽地表达了其申请设立公司的意向、条件和理由。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是创立大会会议过程及决议情况的重要法律文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要记明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包括代理人),出席人数占认股人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要对创立大会所讨论的议题逐项作出完整的记录。最后要有会议主持人、发起人及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记录人签字。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公司章程,是指申请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制订的规定公司性质、宗旨、目的、组织机构以及活动原则、经营范围等基本问题的根本规则。它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活动的行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章程应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金、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终止、清算等事项。综上,保险公司的章程就以下内容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得作含糊不清或者虚假的记载:(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与申请报告中一样明确、具体;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住所,在法律上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明确法律管辖权等重大问题。(2)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公司就不具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尤其是保险公司,由于产、寿险不得兼营,因此在规定公司业务范围时,要按《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选择产、寿险之一作为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不能笼统地写保险业务等概括性字眼。同时还要将《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写进去,如资金运用业务等。(3)公司种类及设立方式。国家独家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应写明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股份有限公司应写明设立方式,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还是采取募集方式成立。(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总数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时,股份的总额。每股金额是指每一股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每股为多少元人民币。(5)股东名称与认购的股份数。股东是保险公司资产的所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股东名称和其认购的股份数明确后,易使保险公司权责分明。出资多,认股比例大,则对保险公司享有的权利大,承担的义务也相应多。(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公司重大问题处理权。写入这一条,可以使股东时时刻刻认识到,自己的命运已与公司的命运紧紧地连在一起。公司的兴衰荣辱,关系到自己的兴衰荣辱和成败与否。这样可以促使股东充分利用自身有利条件,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力。(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董事会是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于公司经营活动,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所以,章程必须规定董事会的有关情况,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董事产生办法、董事会权利与义务、董事的任期。章程在规定这些具体事宜时,不得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董事人数不得少于5人或多于19人,否则违法,章程无效。(8)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他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监事会是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公司才能更有效地运转。监事会的组成是指监事会由多少人组成。一般按《公司法》规定,监事在3人以上。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应作出规定。(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是指公司对其缴纳税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时,具体如何进行分配。股东进行投资、购买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是要获取利润,而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关系到股东如何才能得到利润,所以公司章程中应当对公司如何分配利润作出规定。(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以上12项内容是《保险法》规定的章程中必备的内容。除此以外,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写入其他内容,如总经理职权等。
(四)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1、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应提供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内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而言,其出资人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设立、变更、年检时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验资关系到公司产权关系的界定,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好坏。为了保证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发给投资人出资证明书。法定验资机构对投资于保险公司的货币投入的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货币资金投资清单是否与经批准的设立合同、章程、协议等规定相一致;(2)投资者认缴的投资款是否按规定如数按期缴入被审验单位开立的银行正式账户或临时账户;(3)收款单位是否为被审验单位;(4)缴款单位是否为投资者;(5)货币币种是否符合设立合同、章程、协议等的要件;(6)汇付款项的用途是否明确为“投资款”;(7)银行回单是否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8)实收资本、银行存款等会计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与银行对账单的收款日期、金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应向银行函证。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殊验证内容:(1)是否具备《保险法》和本法关于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条件;(2)有关文件记载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出资额是否与实际缴入被审验单位开设的银行临时账户相符。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验证内容:(1)是否具备公司法和本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2)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验证发起人协议、政府批件、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和缴款凭证等,并取证落实交存银行的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和存入日期;(3)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承销商或各募集点为单位,根据募股清单逐户查验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股东人数、认缴股份、实缴股款金额、缴款凭证和由承销商或各募集点存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的账号、金额及日期等,并注意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25%,一个自然人持股额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5%。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完成预定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编造验资工作底稿、分析、评估验资结论后,出具验资报告。
2、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越多,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就越多,其表决权也就越多,从而能够对公司产生影响甚至控制公司。因此本条规定,在正式申请时要提交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以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保险公司的大股东的情况。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基于保险业务的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业务工作经验以其简历体现,任职专业知识等以其资格证明说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营业场所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存在和运营的客观物质基础,也是一切法人所必备的共同要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保险公司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也就无法实现。这里的“营业场所证明”包括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其他设施是指计算机设备、软件配备情况。
(七)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3年经营规划是公司在3年内的主要目标。经营计划是公司在较短时期内为实现经营方针的具体步骤。经营计划指导着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决定着公司业务运营的成败,经营方针和政策的订立应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以及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因素为据。再保险计划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分担风险。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的重要性决定了它们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设立保险公司时,申请人应报送的文件之一。
(八)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及保险公司拟经营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九)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除上述文件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如认为必要,还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者报送其他文件,以便更好地了解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备情况,审慎地作出该保险公司是否应设立的决定。
二、开业申请的审批期限
按照本条第2款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