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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六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及用途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方式以及用途,即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内,并且仅限用于按业务规则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通过法定该类资金和证券的存放方式和用途、并且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可以避免与其它资金混合第一部分释 义管理、交叉使用所引起的各种弊端,确保该类资金和证券的安全、使用方向与正确地发挥作用,从而保证结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结算秩序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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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六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及用途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方式以及用途,即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内,并且仅限用于按业务规则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通过法定该类资金和证券的存放方式和用途、并且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可以避免与其它资金混合第一部分释 义管理、交叉使用所引起的各种弊端,确保该类资金和证券的安全、使用方向与正确地发挥作用,从而保证结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结算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