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0: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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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的支付】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的支付管理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34条的规定。
    保险代理手续费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指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用于展业的经营支出,依法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因此,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搞假代理,对其自行办理的保险业务,也以代理人名义或者经纪人名义提取代理手续费或者经纪人佣金,以增加保险公司税前列支的数额,开设小金库。这是违反《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条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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