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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法律适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91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由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经营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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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法律适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91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由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经营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