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17 21:48: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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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在怎样的机缘巧合下,入职以来,我参与办理的故意伤害案竟然达到参与办理的公诉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我接触的第一个故意伤害案就经历了二次退查、二审抗诉改判,几乎同时,经手过的另一个故意伤害案则遭遇上访、二次退查,最后是相对不诉结案。两个案件的坎坷命运,让我对故意伤害案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抛开我个人因特殊经历造成的心理阴影,客观来讲,看似公诉业务中简单、常见的故意伤害案,办起来也还是有很大的难度,主要有:一、侦查人员取证质量有待提高,对客观证据的重视不够;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全案证据的充分性难以把握;三、当事人不满意引发舆情、上访等问题。
    对定案证据严要求,促使取证水平的提高
    就像我前面说的,故意伤害案看似简单,因此往往得不到因有的重视。部分民警在出警时没有意识到要巩固案发现场第一手证据。我碰到的故意伤害案还出现过犯罪嫌疑辩解被害人用拳头打向玻璃才造成手上伤势却没有现场勘查笔录的情况。原本如果有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了一目了然的事情,因该证据的缺失,要证实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成立需通过补充证人证言等方式,做大量工作也不一定能查清事实。所幸,该案中最后有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能够互相印证,虽然比较薄弱,但是被害人手部伤势情况不影响构罪。
    另外,虽然我们现在在审查证据时都要求“客观证据优于言词证据”,但是长期以来“重言词证据”的观念太根深蒂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给予客观证据的提取和巩固应有的重视,导致客观证据灭失,造成诉讼上的障碍。我曾遇到过一个故意伤害案,作案工具是直接证明“顶包”的关键证据。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自己用带骨头的猪肉砸伤被害人,但是被害人称是嫌疑人的女儿用铁棒划伤自己。如果被害人控诉女儿帮母亲顶罪,我也就没那么多的疑虑了,但该案中被害人控诉的是母亲帮女儿顶罪,母爱实在太伟大,虽然有证人证言和嫌疑人的供述互相印证,我还是有点担忧搞错了作案人员。如果民警在出警时拍摄了作案工具“带骨头的猪肉”的照片,我也就吃了一颗定心丸,可惜没有。还好最后费了很大的心力通过其它方式查明了确实不存在顶包的问题。
    吐槽了这么多关于故意伤害案取证的问题,既然本文题为“攻略”,要怎么解决呢?很遗憾,我也没有效果能够立竿见影的办法。尽管侦查行为受我们监督,检警关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毕竟分属于两个系统,我们无权直接指挥侦查(或许也没有那个能力,毕竟刑事侦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我们能做的就是严格把关案件质量,充分行使“纠正违法”、“退查”等职权,用严要求促进侦查水平的逐渐提高。
    对言词证据保持谨慎怀疑,疑点利益归于嫌疑方
    如我前文所说,“重言词证据”的观念太根深蒂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直被视为证据之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经常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美国对于作伪证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经宣誓的证人证言具有很高的证明力,而在中国,理应更客观的证人证言,却被某些法律界人士戏称为“垃圾中的战斗机”,其证明力可见有多不被业界认可。看法医剧听过一句话,“死人是不会说谎的”,同样我也认为只有客观证据是不会说谎的,等待着我们去解读,而提供言词证据的当事人、证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都有可能撒谎,因此对言词证据要始终保持谨慎地怀疑。
    碰到过这么一个不采信证人证言的典型故意伤害案例: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打伤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则声称嫌疑人和她的丈夫都打过自己头部,要求追诉被害人丈夫,嫌疑人丈夫的证言与嫌疑人供述一致。我不知道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这里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是,能查清直接致害人的不追诉共犯,不能查清一并追究共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比较符合罪刑相适应和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侦查人员也注意了作案工具的提取和固定,只是单凭作案工具还无法判断到底哪个工具才是致伤工具。该案在侦查阶段关于致伤过程的直接证据就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丈夫的证言,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了新的证人证实嫌疑人丈夫也殴打过被害人头部,细节部分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由于该证人的出现,全案的事实出现了变化只能退查。记得@冷月无霜 说过类似的话,没有完美的谎言,编造的事实总能找出破绽。开始就觉得新证人的出现很蹊跷,经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我发现了该证人果然很有问题,其关于案发地点的说法跟双方当事人的说法出入很大。让侦查人员毫无预兆地带相关人员作一个现场辨认,最后证明了新证人所讲的案发现场与事实不符。
    该案中虽然否定了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能因此就推定被害人陈述不属实,所以嫌疑人丈夫还是有致伤被害人的嫌疑,刑事案件中“疑点利益归于嫌疑方”已是所有法律人的共识,该案在这种证据下追诉几无可能。
    用心对待每位当事人,用法律衡量每个案件
    故意伤害案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是积怨已久,而且很深,这也是此类案件最终难以有个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处理结果的原因。不是所有的嫌疑人都会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能接受程序正义但实体对自己不利的处理结果。
    对于前者我想说,遇到嫌疑人不认罪的案子要更加慎重,以免造成冤假错案,但是如果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该诉的还是要当机立断诉,而不是把和解当成唯一出路,甚至造成久调未决的后果。难以抗拒嫌疑人声泪俱下的喊冤时,也应想想被害人饱受创伤的眼神。必须承认,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好人,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知错或者知错就改。对于后者,不用过于执着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什么,我们要关注的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请记住,我们是公诉人,不是上帝,无法感知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的工作是用证据去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当所有程序都走完时,就算结果不能令被害人满意,也不能被舆论、被害人上访相威胁等情况绑架,还是要依法处理。
    今天看到@冷月无霜 在他的连载小说《埋在卷宗中的真相(十二):你不懂我,我不怪你》中讲到,公诉人和爱人有些像,都是默默付出却很少得到应有的理解。但是,你不懂我,我不怪你。我表示赞同。尊重每一位当事人,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是公诉人的义务,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要用真“心”,这样也比较能得到他们的信任和认可。但是在案件的处理上,不能被同情、憎恶等个人情绪左右,也不能因惧怕上访等影响判断,只能客观公正的用法律衡量。
    去年底同时上手多个故意伤害案焦头烂额时感叹这个世界好无爱,充斥着那么多的争吵和暴力,人与人之间永远是冷漠和对抗,而非理解和互助。其实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我们理想中那么美好,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会比一般人更有机会看到这个世界的丑陋的一面。但是重要的不是这个世界怎样,而是你怎么看待这个并不理想的世界。张明楷教授说过,“如果不深刻地直面邪恶,又怎能彻底地明白正义?”看透丑陋仍心存美好,才是公诉人办案该有的心境。达到了,也就不需要别人的什么攻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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