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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杨兆全律师讲P2P借贷 由于目前中小型P2P借贷平台违规操作现象频发,我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针对P2P借贷现象的风险如何规避,做了非常详细的分析。针对杨律师提出的风险回避我做以整理归纳,现分享给各位律师界的精英们,以供大家分享参考。 首先:作为自融性金融平台P2P的出现为自助理财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型的融资平台告诉我们,在正常职业操守的情况下是能够赚到钱的,一部分人群由于高额信贷利息的趋使,总会铤而走险将自己的部分资金投入到该类平台中。进而造成盲目的投资,为自己的资金流向做出了很危险的举动,这样我们就要防范于未然,应该认准了再投。 其次:P2P在世界上首先产生于英国并投入运营。 P2P借贷平台首先出自于英国,中文名称为: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于电子商务专业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所完成的借贷交易模式,其交易手续也是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络交易平台下完成的。P2P交易平台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信贷交易相对也较为安全。 再次:如何规避P2P自融性金融平台中的“地雷”。 因为P2P借贷全程操作都是在网络中完成的,许多合同协议之类都是电子版的,之中有的运营商时常会因为考虑不周全而忘却某些应注意事项,所以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说资金链的断裂、投融资时的发放不及时,信息公布不准确等都会出项交易中的“地雷”现象,所以在借助P2P投融资的过程中,要注意合同协议中的内容,和出现问题时的补救措施等问题。 再其次:如何防范P2P金融类交易中的“跑路”问题。 由于国家的监管力度正在进一步完善,大概今年年底就会出台,所对于目前的投资者来说,应该依据现有法律进行全方位的审视,不能只看平台本身华丽的外表。目前一些网贷平台大多都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如果担保公司跑路那么相对网贷平台也将会跑路,事实上担保公司跑路的风险远远大于网贷平台。这样投资者就要看清担保公司是谁,我国担保公司大致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P2P信贷平台如果是平台自己做担保,那么风险性时非常大。由于目前没有相关制度,所以很难下出具体的结论。 法律结语:目前由于针对P2P危险地带的法律依据还未出台,我们只好从非法集资中来了解和借鉴,由于其具有民间集资性质,一般的P2P问题都是依据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处理的。 简单讲非法集资包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其新型特点包括: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提醒:如果注意了以上七点和杨律师的风险提示,那么处理P2P问题就应该非常容易了。所以在新型网络下的投资更应该仔细分析,选准平台仔细推敲认真琢磨,为自己的资金注入安全的成本才是必要的,善意对待P2P也是对自己资金的一个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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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杨兆全律师讲P2P借贷
由于目前中小型P2P借贷平台违规操作现象频发,我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针对P2P借贷现象的风险如何规避,做了非常详细的分析。针对杨律师提出的风险回避我做以整理归纳,现分享给各位律师界的精英们,以供大家分享参考。
首先:作为自融性金融平台P2P的出现为自助理财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新型的融资平台告诉我们,在正常职业操守的情况下是能够赚到钱的,一部分人群由于高额信贷利息的趋使,总会铤而走险将自己的部分资金投入到该类平台中。进而造成盲目的投资,为自己的资金流向做出了很危险的举动,这样我们就要防范于未然,应该认准了再投。
其次:P2P在世界上首先产生于英国并投入运营。
P2P借贷平台首先出自于英国,中文名称为: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于电子商务专业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所完成的借贷交易模式,其交易手续也是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络交易平台下完成的。P2P交易平台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信贷交易相对也较为安全。
再次:如何规避P2P自融性金融平台中的“地雷”。
因为P2P借贷全程操作都是在网络中完成的,许多合同协议之类都是电子版的,之中有的运营商时常会因为考虑不周全而忘却某些应注意事项,所以才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说资金链的断裂、投融资时的发放不及时,信息公布不准确等都会出项交易中的“地雷”现象,所以在借助P2P投融资的过程中,要注意合同协议中的内容,和出现问题时的补救措施等问题。
再其次:如何防范P2P金融类交易中的“跑路”问题。
由于国家的监管力度正在进一步完善,大概今年年底就会出台,所对于目前的投资者来说,应该依据现有法律进行全方位的审视,不能只看平台本身华丽的外表。目前一些网贷平台大多都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如果担保公司跑路那么相对网贷平台也将会跑路,事实上担保公司跑路的风险远远大于网贷平台。这样投资者就要看清担保公司是谁,我国担保公司大致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P2P信贷平台如果是平台自己做担保,那么风险性时非常大。由于目前没有相关制度,所以很难下出具体的结论。
法律结语:目前由于针对P2P危险地带的法律依据还未出台,我们只好从非法集资中来了解和借鉴,由于其具有民间集资性质,一般的P2P问题都是依据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处理的。
简单讲非法集资包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其新型特点包括: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提醒:如果注意了以上七点和杨律师的风险提示,那么处理P2P问题就应该非常容易了。所以在新型网络下的投资更应该仔细分析,选准平台仔细推敲认真琢磨,为自己的资金注入安全的成本才是必要的,善意对待P2P也是对自己资金的一个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