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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1 15:45: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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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08-08 10:46:48  法制网讯 记者袁定波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限制高消费措施真正发挥作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内容为,原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此外,为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使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原意,该司法解释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期为1个月,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14年9月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书面意见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100062;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zhixingjv@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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